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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文号 舟人社发〔2021〕37号
文件编号 ZJLC13-2021-0004 生成日期 2021-05-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关于印发《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07 08:44来源:工伤处    访问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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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力社保局、发改委、经信局、住建局、交通局、港航和口岸局、水利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舟 山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舟 山 市 水 利 局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2021年5月31日

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建设施工企业(含工商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施工企业和外地在舟建设施工企业)承建的建设项目及其参与项目建设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三条 建设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后,应当携带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备案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填写《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附件1)。建设工程项目要在项目开工前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完成参保手续。

第四条 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参保实行实名制。建设施工企业对未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工程建设项目中的从业人员,特别是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应当以建设项目(或标段)为单位,在项目(或标段)参保地参加工伤保险,填报《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附件2)。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关系在办妥实名制参保手续后生效。同时参与多个建设项目施工的从业人员,建设施工企业应为其在每个建设项目办理参保手续,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后,按发生工伤的建设项目办理相关手续,其工伤保险待遇不能重复享受。

第五条 工伤保险期限从参保之日起,至项目办理竣(交)工合格验收手续之日终止。建设项目施工工期延长的,建设施工企业应当于合同到期前凭“工程延期施工报告”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未及时办理延期手续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相关待遇工伤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 建设施工企业需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备案)手续或许可延期手续的,应提交建设项目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

第七条 已办理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在建设单位、建设施工企业、建设项目名称变更时,原建设施工企业应当持相关建设工程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变更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填写《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变更登记表》(附件3),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变更手续。

第三章 缴费标准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单独列入建设工程造价,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由该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一次性统一缴纳。

第九条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合同造价的15%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一次性计算缴纳。

第十条 已开工的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再变动;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按第十一条相关规定补缴。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追加工程投资(造价)的,建设施工企业应当将追加部分的金额按上述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予以补缴。

第十二条 逐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

第四章 责任主体

第十三条 建设施工企业(专业承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应依法与其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建设项目总承包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当配备专职用工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用工管理网络,对项目施工现场全部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并监督分包施工企业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从业人员做好实名制管理工作;项目施工现场各用工主体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如实向施工现场项目部汇总各自招用管理的从业人员名册,自觉接受建设项目总承包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由其劳动关系所在的建设施工企业承担并履行《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法定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属于专业工程分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并且总承包企业已经一次性代缴项目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基金依据其与总承包企业以及专业工程分包企业的分包合同,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专业工程分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承担。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已按建设施工企业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认定由注册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未按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认定由项目或标段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第六章 待遇支付

第二十条 已按项目参保的、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市本级和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其所在的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

第二十二条 针对建设施工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工作,积极采取措施落实各项规定,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施监察。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作,做到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应收尽收。建设工程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延期手续把关,加强对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未给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建设施工企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瞒报建设项目总造价或者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有关部门按《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同时将该失信行为信息报送至市公用信用信息平台,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建设施工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要严格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交通运输、水务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对谎报、瞒报事故和迟报、漏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

第八章 工伤预防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须在工程施工现场将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参保情况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当载明参保对象名单、发生工伤事故后的投诉、举报渠道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本级和各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权益及相关办事流程的知晓度。

第二十九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施工企业及其项目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强化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劳务用工行为,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工伤预防各项工作。

第三十条 建设施工企业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应按相关政策要求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和完善联席会议、联合督查、信息共享、定期会商等行之有效的部门协作机制,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保障一线建设施工人员的工伤权益。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办法》(舟人社发〔2018〕8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

         2、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

         3、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变更登记表

附件1

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

 

参保项目信息

参保项目名称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项目所在地


邮  编


建设单位


项目施工期限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参保单位信息

总承包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   编


开户银行


户名


银行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参保信息

参保项目合同

总造价(金额)


缴费费率


缴费金额

(大写)                               (¥: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意见

 

□   1.经审核,该项目不符合办理参保登记条件。

□   2.经审核,同意该项目进行建筑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项目编号:                     。

 

经办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受理后填报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执一份。

附件2

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

 

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兹有我单位承建的工程项目(社保编号:       ),需新增以下符合参保条件(16周岁以上)的      人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名单附后。"                       

                           

                           

单位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盖章):                             社保经办机构:(盖章)    

 

 

 

 

 

 

 

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公民身份号码

备注






















































































 

注:此表一式两份,社保经办机构及申报单位各留存一份,申报时需上报EXCEL电子表。


附件3

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变更登记表

单位名称(盖章):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变更项目名称

变更前

变更后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填报人:                          联系电话:                          社保机构经办人: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 项目信息修改内容包括:总承包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通讯地址、参保项目名称、项目经理、经办人、经办人电话、参保项目合同金额、参保项目缴费费率、竣工日期等。

2. 此表一式两份,由填报单位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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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文号 舟人社发〔2021〕37号
文件编号 ZJLC13-2021-0004 生成日期 2021-05-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关于印发《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07 08:44:42 来源:工伤处

各县(区)人力社保局、发改委、经信局、住建局、交通局、港航和口岸局、水利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舟 山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舟 山 市 水 利 局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2021年5月31日

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建设施工企业(含工商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施工企业和外地在舟建设施工企业)承建的建设项目及其参与项目建设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三条 建设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后,应当携带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备案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填写《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附件1)。建设工程项目要在项目开工前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完成参保手续。

第四条 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参保实行实名制。建设施工企业对未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工程建设项目中的从业人员,特别是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应当以建设项目(或标段)为单位,在项目(或标段)参保地参加工伤保险,填报《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附件2)。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关系在办妥实名制参保手续后生效。同时参与多个建设项目施工的从业人员,建设施工企业应为其在每个建设项目办理参保手续,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后,按发生工伤的建设项目办理相关手续,其工伤保险待遇不能重复享受。

第五条 工伤保险期限从参保之日起,至项目办理竣(交)工合格验收手续之日终止。建设项目施工工期延长的,建设施工企业应当于合同到期前凭“工程延期施工报告”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未及时办理延期手续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相关待遇工伤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 建设施工企业需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备案)手续或许可延期手续的,应提交建设项目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

第七条 已办理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在建设单位、建设施工企业、建设项目名称变更时,原建设施工企业应当持相关建设工程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变更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填写《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变更登记表》(附件3),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变更手续。

第三章 缴费标准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单独列入建设工程造价,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由该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一次性统一缴纳。

第九条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合同造价的15%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一次性计算缴纳。

第十条 已开工的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再变动;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按第十一条相关规定补缴。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追加工程投资(造价)的,建设施工企业应当将追加部分的金额按上述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予以补缴。

第十二条 逐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

第四章 责任主体

第十三条 建设施工企业(专业承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应依法与其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建设项目总承包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当配备专职用工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用工管理网络,对项目施工现场全部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并监督分包施工企业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从业人员做好实名制管理工作;项目施工现场各用工主体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如实向施工现场项目部汇总各自招用管理的从业人员名册,自觉接受建设项目总承包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由其劳动关系所在的建设施工企业承担并履行《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法定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属于专业工程分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并且总承包企业已经一次性代缴项目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基金依据其与总承包企业以及专业工程分包企业的分包合同,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专业工程分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承担。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已按建设施工企业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认定由注册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未按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认定由项目或标段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第六章 待遇支付

第二十条 已按项目参保的、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市本级和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其所在的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

第二十二条 针对建设施工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工作,积极采取措施落实各项规定,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施监察。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作,做到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应收尽收。建设工程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延期手续把关,加强对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未给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建设施工企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瞒报建设项目总造价或者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有关部门按《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同时将该失信行为信息报送至市公用信用信息平台,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建设施工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要严格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交通运输、水务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对谎报、瞒报事故和迟报、漏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

第八章 工伤预防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须在工程施工现场将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参保情况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当载明参保对象名单、发生工伤事故后的投诉、举报渠道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本级和各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权益及相关办事流程的知晓度。

第二十九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施工企业及其项目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强化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劳务用工行为,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工伤预防各项工作。

第三十条 建设施工企业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应按相关政策要求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和完善联席会议、联合督查、信息共享、定期会商等行之有效的部门协作机制,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保障一线建设施工人员的工伤权益。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办法》(舟人社发〔2018〕8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

         2、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

         3、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变更登记表

附件1

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

 

参保项目信息

参保项目名称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项目所在地


邮  编


建设单位


项目施工期限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参保单位信息

总承包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   编


开户银行


户名


银行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参保信息

参保项目合同

总造价(金额)


缴费费率


缴费金额

(大写)                               (¥: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意见

 

□   1.经审核,该项目不符合办理参保登记条件。

□   2.经审核,同意该项目进行建筑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项目编号:                     。

 

经办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受理后填报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执一份。

附件2

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

 

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兹有我单位承建的工程项目(社保编号:       ),需新增以下符合参保条件(16周岁以上)的      人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名单附后。"                       

                           

                           

单位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盖章):                             社保经办机构:(盖章)    

 

 

 

 

 

 

 

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公民身份号码

备注






















































































 

注:此表一式两份,社保经办机构及申报单位各留存一份,申报时需上报EXCEL电子表。


附件3

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变更登记表

单位名称(盖章):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变更项目名称

变更前

变更后

备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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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社保机构经办人: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 项目信息修改内容包括:总承包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通讯地址、参保项目名称、项目经理、经办人、经办人电话、参保项目合同金额、参保项目缴费费率、竣工日期等。

2. 此表一式两份,由填报单位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