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18年1月,人社部等六部门出台了《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将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也纳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范围。2018年2月,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29号)。2018年5月,我市出台了《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办法》(舟人社发〔2018〕85号)。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特修订《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办法》。
二、主要内容
1.参保登记。
建设施工企业对未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工程建设项目中的从业人员,应当以建设项目(或标段)为单位,在项目(或标段)参保地参加工伤保险。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关系在办妥实名制参保手续后生效。
2.缴费标准。
工伤保险费单独列入建设工程造价,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以建设项目合同造价的15%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由该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一次性统一缴纳。
3.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由其劳动关系所在的建设施工企业承担并履行工伤保险法定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属于专业承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并且总承包企业已经一次性代缴项目工伤保险费的,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专业工程分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承担。
4.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已按建设施工企业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认定由注册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未按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认定由项目或标段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5.待遇支付。
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其所在的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6.监督管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工作,积极采取措施落实各项规定,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施监察。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瞒报建设项目总造价或者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有关部门按《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同时将该失信行为信息报送至市公用信用信息平台,并予以公示。
7.工伤预防。
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施工企业及其项目部要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强化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劳务用工行为,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工伤预防各项工作。
三、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建设施工企业(含工商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施工企业和外地在舟建设施工企业)承建的建设项目及其参与项目建设的从业人员。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办法》(舟人社发〔2018〕85号)同时废止。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庄云
联系方式:0580-2038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