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市人社局 | 文号 | 舟人社发〔2021〕91号 |
文件编号 | ZJLC13-2021-0007 | 生成日期 | 2021-11-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区)人社局、经信局,市(新区)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职称改革精神,经研究,现将《舟山市石化行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11月8日
舟山市石化行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规范石油炼化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石油炼化行业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石油炼化技术研发、生产制造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和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石油炼化行业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和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作为聘任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人应当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诚信执业,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我市石油炼化行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 申报评审技术员、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近1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申报评审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近3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
第六条 申报评审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和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应按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习。
第七条 申报技术员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理工类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相关技术岗位上工作1年以上;
(二)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和资历,但按本评价条件量化评分标准,其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
第八条 申报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理工类大学本科毕业,在相关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理工类大学专科毕业,实际聘任技术员职务2年以上;理工类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实际聘任技术员职务4年以上;
(二)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和资历,但按本评价条件量化评分标准,其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且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人员推荐。
第九条 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理工类博士学位;获理工类硕士学位或理工类研究生毕业,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理工类大学专科或本科毕业,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二)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和资历,但按本评价条件量化评分标准,其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且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人员推荐。
第十条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以下学历(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或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技术员任职资格;
(二)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
(三)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
(四)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的人员,可初定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
(五)取得与本人岗位直接相关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内审员资格证可认定为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
(六)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人员,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可初定工程师任职资格;
(七)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可初定工程师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 学历(学位)取得前后从事石油炼化行业专业工作年限可以累计。
第三章 技术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晋升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初步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1.有参与石油炼化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
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四章 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晋升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基本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够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从事石油炼化行业技术管理的经历和能力,能解决一般性工程技术问题;
2.具有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内审员资格证等与工作岗位直接相关的证书。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过1项以上石油炼化工程产品研发或生产制造工作,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参与企业1项以上相关专业科研项目研究、技术革新、技术推广工作;
3.县(区)级三等以上相关专业科技奖获得者;
4.其它经评审委员会认可的业绩。
第五章 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四条 晋升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2.具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3.作为技术骨干,有从事石油炼化工程产品研发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4.作为技术骨干,有从事石油炼化工程产品生产制造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5.具有石油炼化行业企事业单位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6.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石油化工类)、国家注册质量工程师等与专业工作相关的专业资格证书、专业水平认定的证书。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1项以上石油炼化产品研发项目,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2项以上石油炼化产品生产制造,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县( 区)级及相当以上科研项目研究与应用工作,其相关成果通过评审并取得实效;
4.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省、部级及相当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或在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过论文,或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5.县(区)级二等以上相关专业科技奖获得者;
6.相关专业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发明人,其成果取得实际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参与相关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家标准设计图集、省标准设计图集,国家级工法、省级工法,全国统一定额、地方定额或导则的编写,其相关成果已颁布实施;
8.参与编制完成过石油炼化项目相关设计文件;
9.其它经评审委员会认可的业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为任现职后取得的,并应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包括下述内容
1.本专科专业目录:化学工程与工艺、精细化工、能源化学工程、化学安全工程、应用化学、材料化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功能材料、化学测量学与技术、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油气储运工程等相关专业。
2.研究生专业目录:化学工程、化学工艺、应用化学、工业催化、材料学、分析化学、高分子化学与物理、化工过程机械、环境科学、环境工程、油气储运工程等相关专业。
评审时相关专业由中评委确定。
(二)获奖者是指:国家有关机构规定的获奖项目、课题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有个人获奖证书)。
(三)主要获奖者是指:获奖者中排名靠前的,具体排名应对应不同的奖项级别通过评分表确认。
(四)技术骨干是指:承担项目具体实施工作,独立处理各种常见技术问题的专业人员。
(五)省、部级以上期刊是指: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或省部级以上业务部门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有正式刊号的刊物;大专或高职以上学校主办的学报视同省、部级以上刊物。
(六)专著或译著的字数是指:申报人员在专著或译著撰写或翻译的字数。
(七)佐证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八)“以上”均含本数或者本级。
(九)“年”均为周年。
第十七条 申报石油炼化行业初、中级工程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或取消其已经取得的任职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上未有反映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由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自2021年12月9日起执行。
附件:舟人社发(2021)91号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舟山市石化行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