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2015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同年9月,省人社厅、财政厅、地税局转发上述文件,并就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提出意见。2016年2月,我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并于2017年7月制定工伤保险行业费率浮动办法,暂定执行期限三年。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结合原有文件规定,我市制定《舟山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以《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为依据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行业浮动费率档次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0.2%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行费率下浮;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费率各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0.4%、0.7%、0.9%、1.1%、1.3%、1.6%、1.9%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二)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核定
上年度支缴率小于50%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两档;上年度支缴率大于等于50%、小于80%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一档;上年度支缴率大于等于80%、小于120%的,费率按本行业基准费率执行;上年度支缴率大于等于120%、小于150%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一档;上年度支缴率大于等于150%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二档。
(三)费率浮动的基础上上浮一档的情形
1、工伤事故发生率在4%(含)以上的;
2、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分类被列入“黑名单”企业的;
3、因工死亡1人(含)以上的;
4、职工发生职业病危害的。
(四)费率不得下浮的情形
1、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2、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
3、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4、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它手段申请工伤认定。
(五)费率执行周期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每年核定一次,并在执行当年度2月起调整到位,执行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上年度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当年度缴费费率不浮动。
四、适用范围
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建设施工企业等用人单位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除外)。
五、实施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庄云
联系方式:2038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