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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舟山市人社局 文号 舟人社发〔2020〕79号
文件编号 JLC13-2020-0016 生成日期 2020-12-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废止

    关于印发《舟山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28 16:45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访问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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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应急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舟山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页无正文)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舟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8月25日

舟山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建设施工企业等用人单位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除外),其工伤保险费率核定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的工伤保险费支缴率(以下简称支缴率)、工伤事故发生率、安全生产管理及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核定该用人单位当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档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占该用人单位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为支缴率;用人单位工伤案件认定数占月平均参保缴费人数的比例为工伤事故发生率。

第四条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0.2%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行费率下浮;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费率各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0.4%、0.7%、0.9%、1.1%、1.3%、1.6%、1.9%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第五条  用人单位浮动费率的档次按下列情形核定:

(一)上年度支缴率小于50%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两档;

(二)上年度支缴率大于等于50%、小于80%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一档;

(三)上年度支缴率大于等于80%、小于120%的,费率按本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四)上年度支缴率大于等于120%、小于150%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一档;

(五)上年度支缴率大于等于150%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二档。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上年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当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在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浮动的基础上上浮一档(达到最高档次的不再上浮):

(一)工伤事故发生率在4%(含)以上的;

(二)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分类被列入“黑名单”企业的;

(三)因工死亡1人(含)以上的;

(四)职工发生职业病危害的。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上年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当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一)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二)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

(三)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四)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它手段申请工伤认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在上年度发生下列工伤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其工伤事故发生率统计范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该次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纳入其支缴率计算范围: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二)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三)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四)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九条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每年核定一次,并在执行当年度2月起调整到位,执行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上年度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当年度缴费费率不浮动。

第十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情况的监控和分析,根据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建议。市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

第十一条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原《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行业费率浮动办法的通知》(舟人社发〔2017〕139号)同时废止。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及费率浮动表

 

 

 

 

 

 

 

 

 

附件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及费率浮动表

 

费率档次       

 

行业分类

下浮二档

下浮一档

基准费率

上浮一档

上浮二档

一类

-

-

0.2%

0.24%

0.30% 

二类

0.20%

0.32%

0.4%

0.48%

0.60%

三类

0.35%

0.56%

0.7%

0.84%

1.05%

四类

0.45%

0.72%

0.9%

1.08%

1.35%

五类

0.55%

0.88%

1.1%

1.32%

1.65%

六类

0.65%

1.04%

1.3%

1.56%

1.95%

七类

0.80%

1.28%

1.6%

1.92%

2.40%

八类

0.95%

1.52%

1.9%

2.28%

2.85%

浮动条件

按上年度支缴比

支缴率<50%

50%≤支缴率<80%

80%≤支缴率<120%

120%≤支缴率<150%

支缴率≥150%

按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

 

1、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上年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当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按本表浮动的基础上上浮一档(达到最高档次的不再上浮):工伤事故发生率在4%(含)以上的;安全生产管理诚信分类被列入“黑名单”企业的;因工死亡1人(含)以上的;职工发生职业病危害的。

2、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上年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当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它手段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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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舟山市人社局 文号 舟人社发〔2020〕79号
文件编号 JLC13-2020-0016 生成日期 2020-12-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废止

关于印发《舟山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22 09:47:37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应急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舟山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页无正文)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舟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8月25日

舟山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建设施工企业等用人单位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除外),其工伤保险费率核定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的工伤保险费支缴率(以下简称支缴率)、工伤事故发生率、安全生产管理及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核定该用人单位当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档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占该用人单位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为支缴率;用人单位工伤案件认定数占月平均参保缴费人数的比例为工伤事故发生率。

第四条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0.2%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行费率下浮;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费率各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0.4%、0.7%、0.9%、1.1%、1.3%、1.6%、1.9%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第五条  用人单位浮动费率的档次按下列情形核定:

(一)上年度支缴率小于50%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两档;

(二)上年度支缴率大于等于50%、小于80%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一档;

(三)上年度支缴率大于等于80%、小于120%的,费率按本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四)上年度支缴率大于等于120%、小于150%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一档;

(五)上年度支缴率大于等于150%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二档。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上年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当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在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浮动的基础上上浮一档(达到最高档次的不再上浮):

(一)工伤事故发生率在4%(含)以上的;

(二)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分类被列入“黑名单”企业的;

(三)因工死亡1人(含)以上的;

(四)职工发生职业病危害的。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上年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当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一)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二)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

(三)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四)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它手段申请工伤认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在上年度发生下列工伤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其工伤事故发生率统计范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该次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纳入其支缴率计算范围: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二)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三)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四)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九条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每年核定一次,并在执行当年度2月起调整到位,执行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上年度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当年度缴费费率不浮动。

第十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情况的监控和分析,根据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建议。市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

第十一条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原《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行业费率浮动办法的通知》(舟人社发〔2017〕139号)同时废止。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及费率浮动表

 

 

 

 

 

 

 

 

 

附件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及费率浮动表

 

费率档次       

 

行业分类

下浮二档

下浮一档

基准费率

上浮一档

上浮二档

一类

-

-

0.2%

0.24%

0.30% 

二类

0.20%

0.32%

0.4%

0.48%

0.60%

三类

0.35%

0.56%

0.7%

0.84%

1.05%

四类

0.45%

0.72%

0.9%

1.08%

1.35%

五类

0.55%

0.88%

1.1%

1.32%

1.65%

六类

0.65%

1.04%

1.3%

1.56%

1.95%

七类

0.80%

1.28%

1.6%

1.92%

2.40%

八类

0.95%

1.52%

1.9%

2.28%

2.85%

浮动条件

按上年度支缴比

支缴率<50%

50%≤支缴率<80%

80%≤支缴率<120%

120%≤支缴率<150%

支缴率≥150%

按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

 

1、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上年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当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按本表浮动的基础上上浮一档(达到最高档次的不再上浮):工伤事故发生率在4%(含)以上的;安全生产管理诚信分类被列入“黑名单”企业的;因工死亡1人(含)以上的;职工发生职业病危害的。

2、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上年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当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它手段申请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