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文号 | 舟人社发〔2020〕46号 |
文件编号 | ZJLC13-2020-0004 | 生成日期 | 2020-05-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局属各相关单位:
现将《舟山市人社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9日
舟山市人社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人社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结合我市人社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人社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我市人社系统执法机关(包括法定授权和受委托开展执法活动的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等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执法过程中,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通过文字记录或音像记录的方式,对受理、现场核查、询问调查、相对人陈述申辩、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文书送达等行政执法记录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内部审批文书、送达回执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作为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要方式,要做到严格依法、全面客观、及时准确。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删改,销毁行政执法记录。
第五条 市、县(区)人社部门要参照省人社厅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和制作指引,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有关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规范执法文书制作。要加大对一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升人社系统执法水平。
第六条 根据“最多跑一次”事项办事标准“八统一”改革要求,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办事流程(外部流程)、业务经办流程(内部流程)、表单内容等作出规定的,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执法事项、增加申请材料、修改表单内容等。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应按照《全省系统“最多跑一次”事项办事标准“八统一”管理办法》(浙人社办发[2018]84号)规定程序执行。
第七条 各级人社部门应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要求,根据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需要,安装、配备音像记录设施、设备。
第二章 启动行政执法
第八条 执法机关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通过纸质登记、网上申请、申请人现场确认系统登记信息等方式对申请进行记录。对许可、给付等依申请行政执法事项依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对投诉、实名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告知申请人、投诉人或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做书面记录存档备查。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无法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执法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经审核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并存档备查。
在各级受理窗口和举报投诉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全程记录从接收材料至离开受理场所的受理、办理过程,包括申请人递交申请、工作人员接收、当场更正、告知补正、审查受理、告知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九条 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立案等内部审批程序规定的,应制作内部审批表等相应文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因情况紧急依法先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在启动后的2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章 行政检查和调查
第十条 执法机关依职权主动开展日常或专项行政检查,应从准备进入检查现场至离开检查场所,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和必要文字记录。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到达检查现场准备就绪后,应主动开启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设备进行拍摄。准备进入检查现场前应拍摄检查地点标识(如门牌号、字号、招牌等),并对检查对象、检查内容等要素进行说明并记录。进入检查现场后应拍摄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告知权利义务、制作现场笔录、签字确认,以及当事人拒绝、阻碍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检查、接受询问等内容。检查结束后,应确保拍摄视频按照有关要求保存成功并关闭音像设备,检查过程中不得中断拍摄。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从进入至离开陈述申辩场所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和必要文字记录,包括记录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执法人员制作笔录及双方签字确认等内容。
第十三条 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活动应对调查全过程开展音像记录和必要的文字记录。调查活动包括询问调查、现场调查等。
第十四条 执法机关开展询问调查可以在执法现场或执法机构进行。询问调查音像记录起止时间从询问开始到结束,包括执法人员出示证件、权利义务告知情况、询问过程、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被询问人签字确认等内容。
第十五条 执法机关开展现场调查的记录起止时间从进入现场至离开检查现场,包括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告知权利义务、证物封存、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签字确认等内容,以及当事人不配合调查的全过程。
第十六条 执法机关在开展行政检查和调查过程中,对直接涉及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的现场笔录、违纪事实记录单等记录,应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执法机关应记录具体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该情形的记录情况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调查方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行政检查和调查,应按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九条 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依据有关规定需要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一般在证据所在地现场进行。执法人员对证据保存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和必要文字记录,包括记录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当场告知法定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清点、核实、鉴定、勘验、确认情况,文书制作及送达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条 执法机关因证据可能灭失状况消除、案件终结等原因需要对证据解除封存的,一般应在解除封存现场对从开始解除封存至完成的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和必要文字记录,包括解除封存、退还的物品,当事人的确认等内容。
第四章 行政执法决定审批
第二十一条 执法机关依法做出行政执法决定,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制作行政执法决定书。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具体行政执法事项有立案等内部审批程序规定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省级有关规定,编制或者完善本机关重大执法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在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前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并将法制审核书面意见入卷归档。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对集体讨论情况进行全面客观记录,由全体参与讨论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按规定需由负责人审批的,应由审批人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名后归档备查。
第五章 文书送达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执法机关应在送达场所对文书送达过程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记录时间从当事人到达场所至送达结束,记录留置送达、公告送达文书的全过程,以及公共服务窗口送达过程。
第二十六条 执法机关选择下列送达方式,应注意做好相关记录:
(一)直接送达:应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其中到当事人所在地送达执法文书的一般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执行并对送达情况进行签字确认。
(二)邮寄送达: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凭证和回执;受送达人退回的,记录具体情况。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应用“送达地址确认书”或在“浙江政务网”、“浙里办”APP等网上申办渠道中嵌入快递服务等方式,方便受送达人申请邮寄送达服务,填写、确认送达地址。
(三)电子送达: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传真发送和接收号码、电子邮件发送和接收邮箱、发送时间、送达执法文书名称,并打印传真发送确认单、电子邮件发送成功网页,存卷备查。
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
对于移动通信工具能够接通但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除行政执法决定书外,可以采取电话送达的方式,由送达人员告知当事人送达文书内容,并记录拨打、接听电话号码、通话时间、送达文书内容,通话过程应当录音以存卷备查。
(四)留置送达:符合法定形式采取留置送达,应以拍照、录像、录音等音像记录方式记录送达全过程,并在送达回执上同时记录当事人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地。
(五)委托送达: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在送达回执中注明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六)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记录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等内容,留存书面公告,并采取截屏截图、拍照、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催告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和必要文字记录。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需要依法强制执行的,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送达记录工作参照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执法机关采取行政强制,应当对强制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和必要文字记录,包括记录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当场告知法定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清点、核实、确认情况,文书制作及送达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执法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有关记录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执法机关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形成或收集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的文字和音像记录材料应当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并定期归档。
案件承办人在行政执法案件结束或执法行为结束之日起的30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保存。
对已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但自决定作出之日其一年内未执行完结的,已形成的文书材料应予以登记造册,集中管理,待案件结束或执法行为结束时一并进行整理归档。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事项通过“浙江政务网”、“浙里办”APP等网络系统平台在线运行或行政管理业务协同系统线下经办,形成或获取的电子文件满足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要求的、行政执法文书材料可以采用电子形式归档;需永久保存的,归档时应当同时保存纸质版本。
第三十二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应在2日内将信息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标明案件名称、八位日期、两位数序号、承办人姓名和记录内容,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
受理窗口的视频监控应每日保存一次,并标注八位日期,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处室(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管理员提供复制信息。
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调用。
其他个人、法人或社会组织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由管理员提供复制信息,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四条 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 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舟山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舟人社发〔2017〕1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