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布背景
为经一步提高我市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执法行政水平,推进我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制定本细则。
二、重要意义
本细则的实施,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全面规范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劳动者、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
明确规定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执行主体、适用范围及原则。
(二)日常巡视检查
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在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巡视检查过程中的相关规定
(三)程序启动的记录
劳动监察执法机构对劳动者、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四)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五)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制作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法制机构审核记录、论证记录、负责人审批记录。
(六)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决定的送达方式及行政执法决定的执行方式进行记录的内容。
(七)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和使用等工作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八)监督与责任
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是落实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建第一责任人
(九)附则
明确了局内法制机构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记录的监督机构。
四、适用范围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受其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五、实施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丁咨博
联系方式:22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