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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市人社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5-13 10:53    来源:政策法规处    访问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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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推进我市人社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结合我市人社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启动行政执法。执法机关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通过纸质登记、网上申请、申请人现场确认系统登记信息等方式对申请进行记录。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立案等内部审批程序规定的,应制作内部审批表等相应文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二)行政检查和调查。明确了执法人员进入检查场所进行检查和调查的全过程记录流程。明确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和证据解除封存的使用条件和流程。

(三)行政执法决定审批。明确了行政执法决定内部审批、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

(四)文书送达与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包括留置送达、公告送达文书的全过程,以及公共服务窗口送达过程,明确了送达的类型。规范了催告程序、行政强制和执行的记录流程。

(五)执法记录的管理和使用。规范了执法记录的立卷归档流程,明确可以采用电子形式归档。规定了行政执法记录的调用程序。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人社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四、实施时间和效力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舟山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舟人社发〔2017〕120号)同时废止。   

五、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方式:228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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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社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5-13 10:53:53 来源:政策法规处


 

一、制定背景

    为推进我市人社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结合我市人社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启动行政执法。执法机关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通过纸质登记、网上申请、申请人现场确认系统登记信息等方式对申请进行记录。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立案等内部审批程序规定的,应制作内部审批表等相应文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二)行政检查和调查。明确了执法人员进入检查场所进行检查和调查的全过程记录流程。明确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和证据解除封存的使用条件和流程。

(三)行政执法决定审批。明确了行政执法决定内部审批、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

(四)文书送达与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包括留置送达、公告送达文书的全过程,以及公共服务窗口送达过程,明确了送达的类型。规范了催告程序、行政强制和执行的记录流程。

(五)执法记录的管理和使用。规范了执法记录的立卷归档流程,明确可以采用电子形式归档。规定了行政执法记录的调用程序。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人社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四、实施时间和效力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舟山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舟人社发〔2017〕120号)同时废止。   

五、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方式:2281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