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文号 | 舟人社发〔2020〕121号 |
文件编号 | JLC13-2020-0015 | 生成日期 | 2020-12-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新区)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持有被征收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在征地公告发布时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地农民。
二、参保办法
(一)2020年1月1日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被征地农民的缴费年限。
对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给予缴费补助,缴费补助金额为征地时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最低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26,用于按年抵扣个人缴费部分,先缴后返。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不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
(1)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保设立专项筹资,在参保时实行一次性筹集(以下简称“一次性筹资”),用于衔接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一次性筹资”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一次性筹资”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出资额为办理当年度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72个月;二是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办理当年度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城乡居保计发月数(未满60周岁的人员统一按60周岁计算),扣除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缴费补贴不予继承和退还。
(2)增设一档高缴费档次(以下简称“增设档次”)供被征地农民选择,缴费档次为7200元/年,对应政府补助为1100元/年,最长补助15年。达到城乡居保领取年龄,缴费不足15年的,补缴满15年后领取待遇。
(3)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的缴费标准,年龄每增加1岁,缴费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递减,政府补助同比降低。
3.政府在征地时要按核定的参保人数足额筹集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补贴标准按省定基准执行,从征地成本中列支。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人员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资源规划部门确定的指标数确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公示、确认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2019年12月31日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根据其年龄及征地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按以下办法分别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保。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时足额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待遇。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或转入城乡居保。
对选择延长缴费的人员,允许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将一次性缴纳延长缴费期间所需费用至“指定账户”(一次性缴纳费用按上年度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延缴月数计算),由政府为其按月代缴。对选择延长期一次性缴费的人员,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由政府按月发放过渡期专项补助(以下简称“过渡期专项补助”),“过渡期专项补助”标准按同类人员标准确定,所需资金由政府承担,发放至其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为止。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不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参保办法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执行。
3.选择增设档次缴费的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城乡居保的,其城乡居保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抵扣应当缴纳的费用;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个人账户余额可用于抵扣一次性筹资的相应费用,转入其城乡居保个人账户。
4.选择“增设档次”并缴满15年后,其与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同类人员各类待遇差额,由政府采取发放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以下简称“生活补贴”)的方式予以补足。
5.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且不愿意“增设档次”缴费的,可以继续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并按规定领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6.参保人员年龄的计算时点为2019年12月31日。
7.对上述名单必须严格按照“人地对应”原则核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名单需报省自然资源厅、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三、有关人员业务处理
(一)2020年1月1日后办理的参保缴费、待遇领取等业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要按本《通知》规定作相应调整。对于不符合本《通知》规定已发放的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不再向个人追回,由政府全额筹资后补入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二)2020年1月1日以后至省《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下发前已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二)点执行。
(三)政府按月代缴基数按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最低月缴费基数确定。
四、资金管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实行社保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要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安全完整。
(一)资金归集
1.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由实施征地的部门或单位按征地当年的筹资标准缴入指定账户,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2.选择延长期一次性缴费的参保人员,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将所需资金足额缴入指定账户,由各地负责为其按月延长缴费。因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调整产生的所需资金不足部分由政府承担。
3.过渡期专项补助、生活补贴和延长缴费所需资金不足部分,由各地政府统筹安排将所需资金按时足额划入指定账户。
(二)资金拨付
有关部门要按月制定用款计划,按时足额拨付各类资金。
五、经办管理
(一)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及时将纳入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交换至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基本信息,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事宜。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业务信息系统管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办理各类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业务。过渡期专项补助、生活补贴的暂停、终止或不予支付,参照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领取过渡期专项补助的被征地农民满足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及时主动为其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在基金中发放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发放过渡期专项补助,避免出现重复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和过渡期专项补助的情况。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按“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流程,加强数据共享,简化经办程序,实现“一网通办”,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六、工作要求
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管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名单;要采取措施确保过渡期专项补助和生活补贴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我市已有规定和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 山 市 财 政 局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