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根据中央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要求,按照《社会保险法》《土地管理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0年12月15日,省人社、财政、自然资源、税务四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省委省政府要求各地必须牢牢守住国家政策红线,按照统一部署要求,平稳有序地抓好工作落实,确保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落地见效。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二、政策要点
(一)2020年1月1日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不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
(1)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保设立专项筹资,在参保时实行一次性筹集(以下简称“一次性筹资”), “一次性筹资”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额;二是缴费补贴,缴费补贴不予继承和退还。
(2)增设一档高缴费档次(以下简称“增设档次”)供被征地农民选择。
(3)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的缴费标准。
2020年1月1日后办理的参保缴费、待遇领取等业务与省《通知》规定不一致的,要按省《通知》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2019年12月31日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根据其年龄及征地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分别按国家规定做好衔接及规范。通过发放过渡期专项补助、生活补贴等方式,在参保人员缴费额基本不变的情况下,保障其新待遇与老待遇相当。
2020年1月1日以后至省《通知》下发前已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参照2019年12月31日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执行。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持有被征收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在征地公告发布时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地农民。
四、实施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张一鸣
联系方式:0580-216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