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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舟山市人社局 文号 舟人社发〔2020〕96号
文件编号 JLC13-2020-0010 生成日期 2020-12-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0-10-16 09:17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访问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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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9〕57号),完善舟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四个舟山”主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内容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等组成,按月发放、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市政府根据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我市基础养老金标准。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系数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系数相同,对应年龄以开始领取养老金为准。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并公布。

3.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按照缴费年限分段计发,具体计发办法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有关规定执行。

从2020年1月起,对65周岁及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年居民,增发10元/月的老年养老金。增发养老金不列入一次性丧葬补助费计算基数,年龄按上年度12月31日统一计算。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全省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情况,统筹考虑我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提出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市委、市政府确定后实施。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调整机制

从2021年1月1日起,取消原年缴200元、1200元、2400元、3600元档,个人缴费档次调整为10档,分别为:年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其中100元档次仅限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参保,由政府全额代缴。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若干档次,最高缴费档次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年缴费额。

原集体捕捞渔民按不同档次缴费满15年的人员,捕捞年限账户养老金继续按《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舟政发〔2016〕33号)规定的年平均缴费金额进行量化。年平均缴费金额在1200元以下的不量化;在1200-2400元(不含)的,按1200元档标准量化;在2400-3600元(不含)的,按2400元档标准量化;3600元及以上的,按3600元档标准量化。

(四)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

建立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从2021年1月起,各档缴费政府补贴分别调整为:300元档为50元,500元档为80元,800元和1000元档为90元,1500元和2000元档为150元,3000元、5000元和7000元档为300元。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选择年缴300元档及以上的,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100元,对其中选择较高缴费档次且对应政府补贴超过100元的,按对应金额给予补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根据相关通知精神逐项落实各项政策,共同做好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政府补贴标准等测算和调整工作。

(三)做好政策宣传。各县区人力社保、财政等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深入基层开展宣传,要采取通俗易懂的形式,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参保续保,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本意见自2020年11月10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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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舟山市人社局 文号 舟人社发〔2020〕96号
文件编号 JLC13-2020-0010 生成日期 2020-12-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0-10-22 09:34:22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9〕57号),完善舟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四个舟山”主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内容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等组成,按月发放、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市政府根据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我市基础养老金标准。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系数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系数相同,对应年龄以开始领取养老金为准。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并公布。

3.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按照缴费年限分段计发,具体计发办法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有关规定执行。

从2020年1月起,对65周岁及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年居民,增发10元/月的老年养老金。增发养老金不列入一次性丧葬补助费计算基数,年龄按上年度12月31日统一计算。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全省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情况,统筹考虑我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提出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市委、市政府确定后实施。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调整机制

从2021年1月1日起,取消原年缴200元、1200元、2400元、3600元档,个人缴费档次调整为10档,分别为:年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其中100元档次仅限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参保,由政府全额代缴。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若干档次,最高缴费档次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年缴费额。

原集体捕捞渔民按不同档次缴费满15年的人员,捕捞年限账户养老金继续按《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舟政发〔2016〕33号)规定的年平均缴费金额进行量化。年平均缴费金额在1200元以下的不量化;在1200-2400元(不含)的,按1200元档标准量化;在2400-3600元(不含)的,按2400元档标准量化;3600元及以上的,按3600元档标准量化。

(四)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

建立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从2021年1月起,各档缴费政府补贴分别调整为:300元档为50元,500元档为80元,800元和1000元档为90元,1500元和2000元档为150元,3000元、5000元和7000元档为300元。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选择年缴300元档及以上的,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100元,对其中选择较高缴费档次且对应政府补贴超过100元的,按对应金额给予补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根据相关通知精神逐项落实各项政策,共同做好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政府补贴标准等测算和调整工作。

(三)做好政策宣传。各县区人力社保、财政等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深入基层开展宣传,要采取通俗易懂的形式,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参保续保,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本意见自2020年11月10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