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2018年1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 2019年8月26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9〕57号),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二、政策要点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按照国家、省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的要求,从2020年1月起,对65周岁及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年居民,增发10元/月的老年养老金。增发养老金不列入一次性丧葬补助费计算基数,年龄按上年度12月31日统一计算。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全省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情况,统筹考虑我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提出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市委、市政府确定后实施。
(三)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和省缴费档次调整情况,从2021年1月1日起,取消原年缴200元、1200元、2400元、3600元档,个人缴费档次调整为10档,分别为:年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其中100元档次仅限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参保,由政府全额代缴。
(四)调整缴费补贴标准
建立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2021年1月1日起,调整后的缴费档次对应缴费补贴标准如下:
档次标准 | 300 | 500 | 800 | 1000 | 1500 | 2000 | 3000 | 5000 | 7000 |
补贴标准 | 50 | 80 | 90 | 90 | 150 | 150 | 300 | 300 | 300 |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选择年缴300元档及以上的,政府补贴为每人每年100元,对其中选择较高缴费档次且对应政府补贴超过100元的,按对应金额给予补贴。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张一鸣
联系方式:0580-216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