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文号 | 舟人社发〔2017〕206号 |
文件编号 | JLC13-2017-0008 | 生成日期 | 2017-11-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普陀山劳动监察大队,各有关单位:
现将《舟山市市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红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市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红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劳动保障信用体系建设,树立企业诚信典型,弘扬诚信传统美德,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红名单(以下简称红名单)管理应遵循依法征信、客观公正、动态管理、褒奖守信原则。
第四条 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全市红名单的复核、发布和诚信档案管理等工作。各县(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用人单位诚信信息的评价、核查和推荐工作。
第五条 诚信信息评价、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工时制度、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信息主要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的“双随机”抽查监管、行政指导、日常巡查、举报投诉调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专项检查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专查等检查结果来源构成。
第六条 纳入红名单的用人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近三年未发现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连续两年在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中被评为A级单位;
(三)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动用工制度完备,台账齐全。
(四)近三年未被列为舟山市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获得县(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示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双爱先进企业”称号的,纳入当年红名单。
第七条 纳入红名单的用人单位应向同级人力社保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舟山市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审批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劳动用工台账;
(五)劳动保障诚信承诺书。
第八条 县(区)人力社保部门根据采集的评价和核查信息,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红名单,并推荐上报市人力社保部门。
市人力社保部门经复核、评定,确定红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授予“舟山市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奖牌,并通过门户网站、人力资源市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红名单公布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等信息。
第十条 列入红名单的用人单位,除享受舟山市企业信用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在百千万人才工程、省“151人才工程”、市“111人才工程”、技能大师、技术能手选拔和培养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在职称评审和政府奖励方面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红名单每年发布一次,并实行动态管理。已被列入红名单的用人单位,若发生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或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从红名单取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舟山市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审批表
附件
舟山市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审批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地址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职工 人数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人力资源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企业劳动用工概况 | |||
用工管理中主要做法和特色经验 | |||
本单位工会委员会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辖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所在县(区)人力社保部门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市人力社保部门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