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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文号 舟人社发〔2017〕206号
文件编号 JLC13-2017-0008 生成日期 2017-11-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舟山市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红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13 09:25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访问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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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普陀山劳动监察大队,各有关单位:

现将《舟山市市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红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市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红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劳动保障信用体系建设,树立企业诚信典型,弘扬诚信传统美德,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红名单(以下简称红名单)管理应遵循依法征信、客观公正、动态管理、褒奖守信原则。

第四条 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全市红名单的复核、发布和诚信档案管理等工作。各县(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用人单位诚信信息的评价、核查和推荐工作。

第五条 诚信信息评价、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工时制度、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信息主要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的“双随机”抽查监管、行政指导、日常巡查、举报投诉调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专项检查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专查等检查结果来源构成。

第六条 纳入红名单的用人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近三年未发现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连续两年在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中被评为A级单位;

(三)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动用工制度完备,台账齐全。

(四)近三年未被列为舟山市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获得县(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示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双爱先进企业”称号的,纳入当年红名单。

第七条 纳入红名单的用人单位应向同级人力社保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舟山市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审批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劳动用工台账;

(五)劳动保障诚信承诺书。

第八条 县(区)人力社保部门根据采集的评价和核查信息,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红名单,并推荐上报市人力社保部门。

市人力社保部门经复核、评定,确定红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授予“舟山市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奖牌,并通过门户网站、人力资源市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红名单公布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等信息。

第十条 列入红名单的用人单位,除享受舟山市企业信用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在百千万人才工程、省“151人才工程”、市“111人才工程”、技能大师、技术能手选拔和培养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在职称评审和政府奖励方面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红名单每年发布一次,并实行动态管理。已被列入红名单的用人单位,若发生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或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从红名单取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舟山市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审批表

附件

舟山市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审批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地址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职工

人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人力资源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企业劳动用工概况


用工管理中主要做法和特色经验




本单位工会委员会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辖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所在县(区)人力社保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市人力社保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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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文号 舟人社发〔2017〕206号
文件编号 JLC13-2017-0008 生成日期 2017-11-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舟山市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红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22 11:14:53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普陀山劳动监察大队,各有关单位:

现将《舟山市市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红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市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红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劳动保障信用体系建设,树立企业诚信典型,弘扬诚信传统美德,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红名单(以下简称红名单)管理应遵循依法征信、客观公正、动态管理、褒奖守信原则。

第四条 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全市红名单的复核、发布和诚信档案管理等工作。各县(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用人单位诚信信息的评价、核查和推荐工作。

第五条 诚信信息评价、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工时制度、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信息主要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的“双随机”抽查监管、行政指导、日常巡查、举报投诉调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专项检查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专查等检查结果来源构成。

第六条 纳入红名单的用人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近三年未发现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连续两年在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中被评为A级单位;

(三)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动用工制度完备,台账齐全。

(四)近三年未被列为舟山市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获得县(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示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双爱先进企业”称号的,纳入当年红名单。

第七条 纳入红名单的用人单位应向同级人力社保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舟山市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审批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劳动用工台账;

(五)劳动保障诚信承诺书。

第八条 县(区)人力社保部门根据采集的评价和核查信息,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红名单,并推荐上报市人力社保部门。

市人力社保部门经复核、评定,确定红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授予“舟山市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奖牌,并通过门户网站、人力资源市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红名单公布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等信息。

第十条 列入红名单的用人单位,除享受舟山市企业信用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在百千万人才工程、省“151人才工程”、市“111人才工程”、技能大师、技术能手选拔和培养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在职称评审和政府奖励方面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红名单每年发布一次,并实行动态管理。已被列入红名单的用人单位,若发生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或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从红名单取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舟山市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审批表

附件

舟山市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审批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地址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职工

人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人力资源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企业劳动用工概况


用工管理中主要做法和特色经验




本单位工会委员会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辖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所在县(区)人力社保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市人力社保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