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日,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舟山市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红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就出台背景与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几年,从国家到省市,各级对信用建设工作高度重视,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2014年,我局出台了《舟山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办法》,2016年为完善程序,出台了《舟山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程序规定(试行)》,并公布了一批黑名单企业及其不良劳动用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震慑了部分用人单位。为引导用人单位“扬红弃黑”,自觉规范用工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建立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红名单(以下简称红名单)公布制度,树立企业诚信典型,弘扬诚信传统美德。
二、主要内容
(一)纳入红名单的用人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近三年未发现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2、连续两年在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中被评为A级单位;
3、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动用工制度完备,台账齐全。
4、近三年未被列为舟山市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获得县(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示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双爱先进企业”称号的,纳入当年红名单。
(一)纳入红名单的用人单位应向同级人力社保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舟山市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审批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劳动用工台账;
5、劳动保障诚信承诺书。
(三)红名单评定流程
县(区)人力社保部门根据采集的评价和核查信息,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红名单,并推荐上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市人力社保部门经复核、评定,确定红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授予“舟山市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奖牌。并通过门户网站、人力资源市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介向社会公布。红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已被列入红名单的用人单位,若发生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或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从红名单取消。
(四)红名单公布的内容和途径
红名单公布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等信息。公布的途径主要为门户网站、人力资源市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刊、广播、电视等。
(五)列入红名单用人单位可以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列入红名单的用人单位,除享受舟山市企业信用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在百千万人才工程、省“151人才工程”、市“111人才工程”、技能大师、技术能手选拔和培养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在职称评审和政府奖励方面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