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殿才(身份证号:232324198006216717):
2019年7月2日,舟山群岛新区海纳服务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及证明材料,要求我局对你在2019年6月22日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进行认定。我局于当日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现经我局调查核实,2019年6月22日你受伤时,与舟山群岛新区海纳服务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现拟决定撤销我局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的舟人社认(2019)字第01057号关于吴殿才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内容,以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之规定,本局通过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拟撤销工伤认定陈述、申辩告知书,但均被退回。现本局公告送达,请你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拟撤销工伤认定陈述、申辩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翁山路555号舟山市社保中心3008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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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