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省人力社保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浙江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见习单位及见习岗位管理、见习人员管理与保障、见习协议管理、见习补贴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对全省就业见习工作作出规定,共包含6章、35条内容。其中,省《办法》指出,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可按照《办法》对见习单位认定条件、年度评估内容及流程、见习对象范围、见习岗位比例、见习补贴标准等进行细化规定。为此,依据省《办法》及《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5〕2号)等精神,并立足我市见习工作实际,联合市财政局拟定《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对需明确项目进行细化规定,以推动我市就业见习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优化。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包含6项内容,主要明确以下事项:
一是明确见习单位认定条件。省《办法》已基本明确见习单位认定条件,但其中关于“持续经营一定年限,参保职工人数达一定规模”一项需各地市自行明确。考虑到我市企业实际,决定将该项条件明确为“在舟持续经营2年及以上,参保职工人数达20人及以上”。
二是明确见习对象范围。省《办法》已明确两类见习对象,分别是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的登记失业青年,并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范围扩大到毕业学年或毕业年度在校学生。考虑到我市原就业见习政策已将毕业学年在校学生纳入见习对象范围,因此决定延续实施该对象范围。
三是明确见习岗位比例。见习单位当年见习岗位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末社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的30%。事业单位、城乡社区、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见习岗位总数比例可上浮,但不得超过上年末社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的40%。
四是明确见习补贴标准。见习补贴包含两项,其一为基本生活费补贴,对按规定办理见习人员登记、按月向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工伤保险或综合商业保险的见习单位,给予最低工资标准60%的生活费补贴。其二为保险费补贴,对按规定为见习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综合商业保险的见习单位,给予保险费补贴。
五是明确年度评估内容。对认定满1年的见习单位,由认定该见习单位的人力社保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见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具体评估内容包括年度月平均社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等9方面内容。
六是明确其他事项。本《通知》发布后,《舟山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关于印发舟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舟就〔2018〕18号)废止,先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就业见习相关政策,以《通知》为准。
三、适用范围
符合条件的单位。
四、实施时间
《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先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就业见习相关政策,以《通知》为准。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 读 人:陈蕴韵
联系方式:2037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