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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6日,郑军振向我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因等待其他部门的结论,我局在受理当日中止案件工伤认定的时限。2023年3月15日,郑军振补充提交了“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浙0902民初2005号)”,案件中止情形消失,我局决定恢复认定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关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本局通过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举证通知书,但均被退回。现本局公告送达,请你单位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对郑军振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进行举证,如逾期不举证或举证不能,本局可根据郑军振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翁山路555号舟山市社保中心三楼东面3008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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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