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文号 | 舟人社发〔2020〕106号 |
文件编号 | ZJLC13-2020-0013 | 生成日期 | 2020-11-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区)人社局、经信局,市(新区)属有关单位:
为健全水产加工行业人才评价体系,促进我市水产加工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舟山市水产加工行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修订完善。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11月2日
舟山市水产加工行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水产加工行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持续深化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水产加工行业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水产加工技术(冷链保鲜、质量安全、加工利用、生产制造)开发与应用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助理工程师和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
(一)从事水产品冷链保鲜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水产品及其制品物流冷链运输、贮藏保鲜保活等新装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研究开发及应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从事水产品质量安全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水产品及其制品卫生检测、质量安全控制、产品及质量标准制修订等技术研发、检验检测、标准起草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从事水产品加工利用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水产品及其他海洋生物资源初级加工、精深加工、高值化利用等方面研究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从事水产品生产制造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水产品及其制品生产企业从事工艺管理、品控管理、生产管理、装备管理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水产加工行业助理工程师和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作为聘任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人应当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诚信执业,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我市水产加工行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 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上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申报评审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近3 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
第六条 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和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应按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习。
第七条 申报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理工农医类大学本科毕业,在相关岗位工作1 年以上;理工农医类大学专科毕业,在相关岗位工作3年以上;理工农医类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相关岗位工作5年以上;
(二)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和资历,但按本评价条件量化评分标准,其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且由2 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人员推荐。
第八条 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理工农医类博士学位;
(二)获理工农医类硕士学位或理工农医类研究生毕业,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2年以上;
(三)获理工农医类大学专科或本科学历,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 年以上;
(四)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和资历,但按本评价条件量化评分标准,其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且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人员推荐;
(五)任其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需转评水产加工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应从事水产加工技术领域工作1 年以上。
第九条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以下学历(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或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三)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可初定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四)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可初定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五)具有博士学位者,可初定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条 学历(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水产加工行业专业工作年限可以累计。
第三章 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九条 申报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基本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基本了解水产加工行业现状,能够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等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有从事水产加工行业领域技术开发、产品研制、生产管理、检验检测等工作经历和能力,能完成和解决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参与过1项以上政府部门立项支持的水产加工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
2、参与过1项以上企业内部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技术推广工作;
3、参与过2项以上技术成果(文章/专利/标准等)的撰写、编制工作;
4、获得过企业或相关部门表彰的技术能手、技术先进个人等荣誉者;
5、其它经评审委员会认可的专技工作业绩。
第四章 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条 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要求: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等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工作的经历和能力;有独立承担较复杂项目的研究、设计工作能力,能解决水产加工行业领域比较复杂技术问题;作为技术骨干,有从事过水产品加工、研发、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实践经验,或在水产品加工关键技术领域能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提高研究、设计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 项:
1、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1项以上政府部门立项支持或2项以上企业内部设置的水产加工项目;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过1项以上企业中等复杂水产加工重点项目或3 项以上一般水产加工项目;
2、主持大中型水产加工企业(或项目)主要工程技术工作,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作为技术骨干长期在生产技术开发第一线从事技术工作,解决了设计、工艺、生产、施工中技术难题,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县(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应用和推广工作,其相关成果通过专家评审鉴定并取得实效;
4、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或在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过论文,或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5、获得县区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者市级以上学(协)会颁发的科技成果奖项完成人、荣誉称号者或参加相关专业技能竞赛获奖者(以有关证书为准);
6、相关专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要发明人(设计人),其成果取得实际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参与相关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企业质量内控制度等的编写,其相关成果已颁布实施;
8、获得过水产加工领域相关职业资格上岗证;
9、其它经评审委员会认可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为任现职后取得的,并应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包括:
水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海洋资源开发技术、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安全与检测、食品营养与健康、生物工程、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生物化学、药物化学、制药工程、海洋药学等相关专业(参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版))。
(二)获奖者是指:国家有关机构规定的获奖项目、课题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有个人获奖证书)。
(三)技术骨干是指:承担项目具体实施工作,独立处理各种常见技术问题的专业人员。
(四)省、部级以上期刊是指: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或省部以上业务部门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有正式刊号的刊物;大专或高职以上学校主办的学报视同省、部级以上刊物。
(五)佐证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六)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是指:有关政府部门有明文认定的重点工程或重点项目或企业研发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自主研发项目。
(七)项目难易程度(复杂、中等、一般)的划分,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差异等实际情况掌握。
(八)“以上”均含本数或者本级。
(九)“年”均为周年。
第十三条 申报水产加工行业初、中级工程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或取消其已经取得的任职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 年内不得申报。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上未有反映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自2020年12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