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2017年11月6日与浙江某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设备主管,约定年薪税后25万,2019年经部门推荐,人力资源审核,年薪上调为28万,职务不变,发放形式为月度发放70%,年底发放30%。2019年5月22日办理了离职手续,公司以年底不在单位为由拒付30%工资。于某于2020年1月10日向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公司补发工资34030.29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仲裁委裁决公司应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于某2019年1月至5月22日工资24650.74元。裁决书经送达生效后,浙江某化工有限公司及时、全面履行了生效裁决,通过转账支付于某24650.74元,并承诺今后将进一步完善公司人资管理,及时足额发放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