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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社保稽核角度构建退休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体系

    发布日期:2019-12-02 16:16 来源:社保局 访问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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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背景

“眨眨眼睛,动一动”,这是退休人员一年一次待遇领取资格移动端APP远程认证的操作要领,在很多业内人士眼里这已经成为了一个经典的“小段子”。退休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由来已久,大白话就是“你要证明你有领取退休待遇的资格”,这个资格就是活着且自由。2018年4月25日,湖北省红安县发生退休待遇资格认证特大舆情事件。2018年5月31日,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实行“寓认证于无形”的认证服务新模式,不得再要求参保人在规定时段到指定地点进行集中认证。为贯彻落实人社部要求,各地纷纷开发移动端远程认证程序,让退休人员通过手机APP在家里就可以完成资格认证,也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小段子”。

不可否认,远程认证极大地方便了退休待遇享受群体。今年8月份,我家老人从河北到舟山探亲,小住一段时间,期间恰逢河北老家进行资格认证,70多岁老人根本无法独立完成,在我家属的帮助下才完成认证操作。不得不说,远程认证依旧存在很大弊端,就是大部分老人无法独立完成远程认证操作。换一个角度来看,作为一名中国公民,我们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清楚知道其生存状态。参保人员履行了缴费义务并满足退休条件时,其应当依法获得享受相应退休待遇的权利,这是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在相关政府部门掌握至少应当掌握参保人生存状态信息的前提下,让退休人员自证其依法享有获得退休待遇的资格,在目前“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大背景下,不合情不合理也不合时宜,进一步来讲,退休人员自证不能免除相关政府部门审查确认的职责,从这个角度讲,退休人员自证其依法享有获得退休待遇的资格并获得退休待遇并不合法。

截止2018年底,我国退休待遇领取人员达到27696万人,如此庞大的社会群体如何解决退休待遇资格认证问题呢?让这27696万人在子女帮助下或现场认证或远程认证吗?笔者认为,不可取。让我们退休的老同志歇歇脚,享受幸福的退休生活吧,让政府职能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吧,我们社保经办机构应当热烈拥抱这个大数据时代,站在社保稽核的角度,构建退休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体系。

二、调查分析

(一)定义。

退休待遇领取资格,是指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义务依法履行完毕后,获得的依法享受退休相关待遇的条件。退休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是指针对已获得退休待遇领取资格的参保人,在一定周期内认定其可以依法继续享受退休待遇的确认行为。退休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主要目的是在参保人出现死亡、刑事犯罪等情形时,及时终止或暂停退休待遇领取资格,及时调整退休待遇领取标准,防止退休待遇超发,造成社保基金损失。

根据相关规定,参保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其退休待遇领取资格同时终止,次月起应当停发退休待遇;参保人涉刑犯罪,其入狱服刑次月起暂停退休待遇发放直至刑满释放,缓刑期间暂停退休待遇调整,涉及视同缴费年限调整的,退休待遇领取标准同步调整。

(二)现状。

目前,虽然退休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但资格认证作为参保人继续享受退休待遇先决条件的本质没有变,退休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仍作为社保经办机构退休待遇计发部门的重要工作每年开展。换句话说,领取退休待遇的2.77亿参保人,理论上每年都要通过各种认证方式证明自己活着且自由,具备继续领取退休待遇的“条件”。

如前文所述,退休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主要是规避参保人因死亡、刑事犯罪等原因造成社保基金支出风险。享受退休待遇的参保人死亡和刑事犯罪是目前社保基金支出的两大风险点,风险点的形成主要根源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上述参保人家属缺乏第一时间向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的动力,目前也没有相关制约或惩戒措施;二是社保经办机构目前尚未形成在第一时间获取相关信息的工作机制,缺乏共享数据支撑,且在短时间内难以形成完善的数据共享机制。

(三)问题。

全国各社保经办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开展退休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仍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超发漏洞依旧存在。退休待遇超发,不仅导致后续投入大量精力开展超发待遇追回工作,而且可能发生呆账死账造成社保基金损失。目前,退休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按年度开展,即使在所有退休待遇享受人员全部认证的前提下,仍普遍存在超发漏洞。超发漏洞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参保人因死亡丧失退休待遇领取资格时间节点与认证时间节点普遍存在时间差,导致待遇超发客观存在;二是法院刑事判决书生效时间普遍滞后于刑期开始时间,导致待遇普遍超发;三是参保人刑事犯罪缓刑期间进行资格认证,退休待遇正常调整导致待遇超发。退休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不能杜绝待遇超发情况的发生。二是认证工作依旧扰民。按照《通知》要求,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实行“寓认证于无形”的认证服务新模式,不得再要求参保人在规定时段到指定地点进行集中认证。姑且不论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文件精神,就各地普遍推行的移动端远程认证而言,并不适合享受退休待遇的老年群体,大部分退休人员不能独立操作完成是其硬伤,从实际情况看,相当部分的退休人员还是会选择到就近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认证操作。同时,根据各地实际落实情况看,还较为普遍地存在社保经办机构集中时间认证的情形。认证扰民,依旧是摆在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面前的一个难点问题,也是广大退休人员面临的一个痛点问题。三是认证体系依旧缺失。2.77亿退休待遇享受人员,数量庞大,保守估计,每年未参与资格认证的退休人员数量至少在千万以上。未进行资格认证就停发退休待遇吗?答案是否定的,退休待遇关乎老年群体的切身利益,是最大的民生,谁也不敢用停发待遇强制退休人员进行资格认证,不仅不敢而且不能,政府作为国家管理机构,本就应当掌握公民的生存信息,在此前提下强制近四分之一的公民自证活着且自由,那是天大的笑话。怎么办?社保经办机构要去主动认证,那么问题来了,社保经办机构有没有人力物力财力按照传统方式开展认证工作呢?答案依旧是否定的,在目前的背景下,社保经办机构人员编制远远无法满足这个需求。以数据共享为基础,以政府机构依法履职为抓手的行之有效的退休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体系目前依旧没有建立起来,认证体系的缺失致使社保经办机构在退休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中处境尴尬。

(四)稽核。

社会保险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其中,通过稽核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及标准,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防止社会保险基金流失,是社会保险稽核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及标准的稽核工作,高度集中于参保人退休待遇超发领域,主要包括死亡人员和涉刑人员退休待遇超发,其主要工作内容与退休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主要目的高度一致。稽核是职能部门依法主动发起的行政行为,资格认证是参保人依社保经办机构要求主动发起的个人行为,基于稽核主要工作内容与资格认证主要目的的高度一致,通过完善稽核数据采集渠道,扩大稽核覆盖面至全部退休待遇领取群体,运用社保稽核运作方式,以数据核查逐步替代资格认证,让退休待遇领取群体从资格认证中解脱出来,让政府职能部门全面履行法定职能,是发展趋势,也是必然选择。

(五)数据。

完善社保稽核数据采集渠道,通过采集数据或共享数据来替代资格认证,是否可行可靠?我们以舟山市为样本,通过数据统计进行调查分析。

退休待遇享受群体主要包括享受企业职工退休待遇人员和享受城乡居民退休待遇人员,考虑城乡居民退休群体市内居住比例客观上高于企业职工退休群体且城乡居民平均退休待遇远低于企业职工平均退休待遇的实际情况,我们选取舟山市企业职工退休人员数据作为样本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数据见下表:

表1:舟山市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居住地统计表

统筹地

总数

市内居住

市外省

内居住

占比

省外居住

占比

市本级

112625

110480

775

0.7%

1370

1.2%

普陀区

53823

53451

153

0.3%

219

0.4%

岱山县

29094

24895

430

1.5%

3769

13%

嵊泗县

12576

12361

112

0.9%

103

0.8%

合计

208118

201187

1470

0.7%

5461

2.6%

 

表2:舟山市企业职工市外居住退休人员医保数据比对表

统筹地

省内居住

比对医保数据

占比

省外居住

比对医保数据

占比

市本级

775

391

3.5‰

1370

587

5.2‰

普陀区

153

129

2.4‰

219

186

3.5‰

岱山县

430

349

12‰

3769

1464

50‰

嵊泗县

112

28

2.2‰

228

18

1.4‰

合计

1470

897

4.3‰

5461

2255

11‰

以上数据截至2019年8月31日,其中比对医保数据是指与当年度发生门诊或住院治疗的退休人员数据进行比对后剩余人员数据。从统计数据中不难看出,市外省内居住人数占比0.7%,省外居住人数占比2.6%;通过比对医保数据,当年度未发生医疗行为的退休人员,市外省内居住人数占比仅为4.3‰,绝对值仅为897人,省外居住人数占比仅为11‰,绝对值仅为2255人。

企业职工退休人员之所以按照市内居住、市外省内居住和省外居住进行统计分析,是综合考虑死亡数据和涉刑数据的实际获取情况。目前,舟山市市内死亡数据和涉刑数据已基本实现实时获取或定期获取,社保经办机构具备获取完整市内居住退休人员生存信息的能力;浙江省内死亡数据和涉刑数据实时获取或定期获取顶层设计已构建完成,预计年底前社保经办机构将初步具备获取市外省内居住退休人员生存信息的能力;全国死亡数据和涉刑数据实时获取或定期获取机制尚未建立,估计短期内难以形成实质性进展,但依托舟山市医疗保险数据信息,通过比对当年度市外居住退休人员就诊数据,可以获取大部分市外居住退休人员当年度生存信息。

(六)结论。

通过对退休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和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调查研究、退休人员大数据统计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目前已初步具备全面取消以参保人主动发起为主的退休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条件,应当尽快构建以共享大数据比对为主要控制条件、社保经办机构自主认证为基本模式、参保人不参与为外在特征的退休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新体系。

三、方案措施

万事俱备,只欠东风。要构建退休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新体系,应当做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完善退休人员基础信息。

数据比对,基础信息至关重要。从统计数据看,舟山市企业职工退休人员人数截至2019年8月31日共计225631人,其中已进行定居生活地登记的人数为208118人,未进行定居生活地登记的人数达17513人,占比7.76%。退休人员社区管理信息未登记或信息不全,将直接制约共享大数据比对的准确性,直接导致重新构建资格认证工作机制的可行性大打折扣。完善退休人员基础信息,尤其是定居生活地或居住地信息,是重新构建资格认证工作机制的基础和前提。完善退休人员基础信息,工作量大,要分步、稳步实施,要依托社区管理开展信息采集工作,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从舟山市实际情况来看,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基础信息相对完善,可以采取规定时间集中采集等措施进一步完善基础信息,为重新构建资格认证工作机制提供坚实基础,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作漏洞;城乡居民退休人员基础信息相对薄弱,考虑城乡居民退休人员定居特点,可以采集抽样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制定认证方案,最大限度地堵塞工作漏洞。

(二)完善省内数据共享建设。

数据比对,数据共享是关键。针对死亡数据和涉刑数据两大类共享数据,要在全市数据共享机制基础上,加大全省死亡数据和涉刑数据共享机制建设力度,争取共享数据实时获取或定期获取工作及时落地,探索省外数据共享获取工作机制,持之以恒地在扩大共享数据覆盖面上狠下功夫。同时,要对共享数据源进行分析比对,将数据比对的数据源关口前移,最大限度减少数据滞后性导致的待遇超发,重点建立检察院批捕数据实时获取或定期获取机制,探索批捕数据和刑事判决信息衔接处理工作机制。

(三)建立自主认证工作机制。

在数据共享基础上,通过共享大数据比对,由舟山市市级牵头建立完善的社保经办机构退休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自主认证工作机制。要出台文件,明确社保经办机构自主认证、全面取消参保人主动认证;要形成常态,明确自主认证工作市级牵头,统一时间节点,统一获取数据,统一数据比对,统一任务分配;要督查指导,明确市级每年牵头组成县区互查互评工作组,对退休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自主认证工作进行督查、指导、通报;要总结完善,明确市级牵头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不断减少和堵塞工作漏洞。

(四)建立异常数据处置机制。

即使数据共享完善度、准确度达到百分之一百,也仍有部分退休人员需要社保经办机构通过较“原始方法”进行资格认证,这是不可避免的。所谓“原始方法”主要包括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通过向参保人或参保人联系人电话确认、向参保人所在社区或辖区派出所发函确认以及主动上门确认等。我们将异常数据定义为需要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原始方法”进行自主资格认证的退休人员数据,主要包括共享数据未覆盖退休人员、重点风险防控退休人员等,其中共享数据未覆盖退休人员主要包括省外居住且未发生医疗行为退休人员和省外居住未参加舟山市医疗保险退休人员,重点风险防控退休人员主要包括高龄退休人员、未全面实行火葬地区居住退休人员及省外居住且发生医疗行为退休人员抽查样本等。建立异常数据处理机制,要市级牵头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要在制度设计上堵塞工作漏洞。

(五)建立资格认证长效机制。

要增强资格认证工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必须建立和完善资格认证长效工作机制。资格认证长效工作机制应当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基础信息维护长效机制,社保经办机构在经办人员退休时,要及时录入完整信息,并提醒参保人如有联系电话、居住地变更时要及时变更退休人员信息;二是持续探索省外居住退休人员认证机制,对共享数据未覆盖的省外退休人员群体,要结合工作实际,创新工作方式方法,逐步减少“原始认证”覆盖群体;三是加强社保稽核工作力度,多渠道获取可疑数据,持续加大异常数据群体核查力度,不断减少和堵塞工作漏洞;四是建立督查调研常态化工作机制,在抓落实上下功夫,全面落实社保经办机构自主认证替代参保人主动认证,在督查调研上下功夫,主动查找问题,认真分析问题,着力解决问题,在实践中把认证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全面取消以参保人主动发起为主的退休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重新构建依托共享大数据的社保经办机构自主资格认证体系,条件成熟且刻不容缓,这是“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内在要求和必然结果。让我们主动作为,从现在做起,着手推进相关工作,争取早日让设想成为现实,让我们广大的退休人员群体分享改革红利,安享快乐祥和的退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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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保稽核角度构建退休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体系

发布日期:2019-12-02 16:16:40 来源:社保局


 

一、研究背景

“眨眨眼睛,动一动”,这是退休人员一年一次待遇领取资格移动端APP远程认证的操作要领,在很多业内人士眼里这已经成为了一个经典的“小段子”。退休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由来已久,大白话就是“你要证明你有领取退休待遇的资格”,这个资格就是活着且自由。2018年4月25日,湖北省红安县发生退休待遇资格认证特大舆情事件。2018年5月31日,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实行“寓认证于无形”的认证服务新模式,不得再要求参保人在规定时段到指定地点进行集中认证。为贯彻落实人社部要求,各地纷纷开发移动端远程认证程序,让退休人员通过手机APP在家里就可以完成资格认证,也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小段子”。

不可否认,远程认证极大地方便了退休待遇享受群体。今年8月份,我家老人从河北到舟山探亲,小住一段时间,期间恰逢河北老家进行资格认证,70多岁老人根本无法独立完成,在我家属的帮助下才完成认证操作。不得不说,远程认证依旧存在很大弊端,就是大部分老人无法独立完成远程认证操作。换一个角度来看,作为一名中国公民,我们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清楚知道其生存状态。参保人员履行了缴费义务并满足退休条件时,其应当依法获得享受相应退休待遇的权利,这是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在相关政府部门掌握至少应当掌握参保人生存状态信息的前提下,让退休人员自证其依法享有获得退休待遇的资格,在目前“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大背景下,不合情不合理也不合时宜,进一步来讲,退休人员自证不能免除相关政府部门审查确认的职责,从这个角度讲,退休人员自证其依法享有获得退休待遇的资格并获得退休待遇并不合法。

截止2018年底,我国退休待遇领取人员达到27696万人,如此庞大的社会群体如何解决退休待遇资格认证问题呢?让这27696万人在子女帮助下或现场认证或远程认证吗?笔者认为,不可取。让我们退休的老同志歇歇脚,享受幸福的退休生活吧,让政府职能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吧,我们社保经办机构应当热烈拥抱这个大数据时代,站在社保稽核的角度,构建退休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体系。

二、调查分析

(一)定义。

退休待遇领取资格,是指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义务依法履行完毕后,获得的依法享受退休相关待遇的条件。退休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是指针对已获得退休待遇领取资格的参保人,在一定周期内认定其可以依法继续享受退休待遇的确认行为。退休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主要目的是在参保人出现死亡、刑事犯罪等情形时,及时终止或暂停退休待遇领取资格,及时调整退休待遇领取标准,防止退休待遇超发,造成社保基金损失。

根据相关规定,参保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其退休待遇领取资格同时终止,次月起应当停发退休待遇;参保人涉刑犯罪,其入狱服刑次月起暂停退休待遇发放直至刑满释放,缓刑期间暂停退休待遇调整,涉及视同缴费年限调整的,退休待遇领取标准同步调整。

(二)现状。

目前,虽然退休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但资格认证作为参保人继续享受退休待遇先决条件的本质没有变,退休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仍作为社保经办机构退休待遇计发部门的重要工作每年开展。换句话说,领取退休待遇的2.77亿参保人,理论上每年都要通过各种认证方式证明自己活着且自由,具备继续领取退休待遇的“条件”。

如前文所述,退休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主要是规避参保人因死亡、刑事犯罪等原因造成社保基金支出风险。享受退休待遇的参保人死亡和刑事犯罪是目前社保基金支出的两大风险点,风险点的形成主要根源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上述参保人家属缺乏第一时间向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的动力,目前也没有相关制约或惩戒措施;二是社保经办机构目前尚未形成在第一时间获取相关信息的工作机制,缺乏共享数据支撑,且在短时间内难以形成完善的数据共享机制。

(三)问题。

全国各社保经办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开展退休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仍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超发漏洞依旧存在。退休待遇超发,不仅导致后续投入大量精力开展超发待遇追回工作,而且可能发生呆账死账造成社保基金损失。目前,退休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按年度开展,即使在所有退休待遇享受人员全部认证的前提下,仍普遍存在超发漏洞。超发漏洞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参保人因死亡丧失退休待遇领取资格时间节点与认证时间节点普遍存在时间差,导致待遇超发客观存在;二是法院刑事判决书生效时间普遍滞后于刑期开始时间,导致待遇普遍超发;三是参保人刑事犯罪缓刑期间进行资格认证,退休待遇正常调整导致待遇超发。退休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不能杜绝待遇超发情况的发生。二是认证工作依旧扰民。按照《通知》要求,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实行“寓认证于无形”的认证服务新模式,不得再要求参保人在规定时段到指定地点进行集中认证。姑且不论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文件精神,就各地普遍推行的移动端远程认证而言,并不适合享受退休待遇的老年群体,大部分退休人员不能独立操作完成是其硬伤,从实际情况看,相当部分的退休人员还是会选择到就近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认证操作。同时,根据各地实际落实情况看,还较为普遍地存在社保经办机构集中时间认证的情形。认证扰民,依旧是摆在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面前的一个难点问题,也是广大退休人员面临的一个痛点问题。三是认证体系依旧缺失。2.77亿退休待遇享受人员,数量庞大,保守估计,每年未参与资格认证的退休人员数量至少在千万以上。未进行资格认证就停发退休待遇吗?答案是否定的,退休待遇关乎老年群体的切身利益,是最大的民生,谁也不敢用停发待遇强制退休人员进行资格认证,不仅不敢而且不能,政府作为国家管理机构,本就应当掌握公民的生存信息,在此前提下强制近四分之一的公民自证活着且自由,那是天大的笑话。怎么办?社保经办机构要去主动认证,那么问题来了,社保经办机构有没有人力物力财力按照传统方式开展认证工作呢?答案依旧是否定的,在目前的背景下,社保经办机构人员编制远远无法满足这个需求。以数据共享为基础,以政府机构依法履职为抓手的行之有效的退休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体系目前依旧没有建立起来,认证体系的缺失致使社保经办机构在退休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中处境尴尬。

(四)稽核。

社会保险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其中,通过稽核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及标准,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防止社会保险基金流失,是社会保险稽核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及标准的稽核工作,高度集中于参保人退休待遇超发领域,主要包括死亡人员和涉刑人员退休待遇超发,其主要工作内容与退休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主要目的高度一致。稽核是职能部门依法主动发起的行政行为,资格认证是参保人依社保经办机构要求主动发起的个人行为,基于稽核主要工作内容与资格认证主要目的的高度一致,通过完善稽核数据采集渠道,扩大稽核覆盖面至全部退休待遇领取群体,运用社保稽核运作方式,以数据核查逐步替代资格认证,让退休待遇领取群体从资格认证中解脱出来,让政府职能部门全面履行法定职能,是发展趋势,也是必然选择。

(五)数据。

完善社保稽核数据采集渠道,通过采集数据或共享数据来替代资格认证,是否可行可靠?我们以舟山市为样本,通过数据统计进行调查分析。

退休待遇享受群体主要包括享受企业职工退休待遇人员和享受城乡居民退休待遇人员,考虑城乡居民退休群体市内居住比例客观上高于企业职工退休群体且城乡居民平均退休待遇远低于企业职工平均退休待遇的实际情况,我们选取舟山市企业职工退休人员数据作为样本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数据见下表:

表1:舟山市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居住地统计表

统筹地

总数

市内居住

市外省

内居住

占比

省外居住

占比

市本级

112625

110480

775

0.7%

1370

1.2%

普陀区

53823

53451

153

0.3%

219

0.4%

岱山县

29094

24895

430

1.5%

3769

13%

嵊泗县

12576

12361

112

0.9%

103

0.8%

合计

208118

201187

1470

0.7%

5461

2.6%

 

表2:舟山市企业职工市外居住退休人员医保数据比对表

统筹地

省内居住

比对医保数据

占比

省外居住

比对医保数据

占比

市本级

775

391

3.5‰

1370

587

5.2‰

普陀区

153

129

2.4‰

219

186

3.5‰

岱山县

430

349

12‰

3769

1464

50‰

嵊泗县

112

28

2.2‰

228

18

1.4‰

合计

1470

897

4.3‰

5461

2255

11‰

以上数据截至2019年8月31日,其中比对医保数据是指与当年度发生门诊或住院治疗的退休人员数据进行比对后剩余人员数据。从统计数据中不难看出,市外省内居住人数占比0.7%,省外居住人数占比2.6%;通过比对医保数据,当年度未发生医疗行为的退休人员,市外省内居住人数占比仅为4.3‰,绝对值仅为897人,省外居住人数占比仅为11‰,绝对值仅为2255人。

企业职工退休人员之所以按照市内居住、市外省内居住和省外居住进行统计分析,是综合考虑死亡数据和涉刑数据的实际获取情况。目前,舟山市市内死亡数据和涉刑数据已基本实现实时获取或定期获取,社保经办机构具备获取完整市内居住退休人员生存信息的能力;浙江省内死亡数据和涉刑数据实时获取或定期获取顶层设计已构建完成,预计年底前社保经办机构将初步具备获取市外省内居住退休人员生存信息的能力;全国死亡数据和涉刑数据实时获取或定期获取机制尚未建立,估计短期内难以形成实质性进展,但依托舟山市医疗保险数据信息,通过比对当年度市外居住退休人员就诊数据,可以获取大部分市外居住退休人员当年度生存信息。

(六)结论。

通过对退休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和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调查研究、退休人员大数据统计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目前已初步具备全面取消以参保人主动发起为主的退休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条件,应当尽快构建以共享大数据比对为主要控制条件、社保经办机构自主认证为基本模式、参保人不参与为外在特征的退休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新体系。

三、方案措施

万事俱备,只欠东风。要构建退休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新体系,应当做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完善退休人员基础信息。

数据比对,基础信息至关重要。从统计数据看,舟山市企业职工退休人员人数截至2019年8月31日共计225631人,其中已进行定居生活地登记的人数为208118人,未进行定居生活地登记的人数达17513人,占比7.76%。退休人员社区管理信息未登记或信息不全,将直接制约共享大数据比对的准确性,直接导致重新构建资格认证工作机制的可行性大打折扣。完善退休人员基础信息,尤其是定居生活地或居住地信息,是重新构建资格认证工作机制的基础和前提。完善退休人员基础信息,工作量大,要分步、稳步实施,要依托社区管理开展信息采集工作,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从舟山市实际情况来看,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基础信息相对完善,可以采取规定时间集中采集等措施进一步完善基础信息,为重新构建资格认证工作机制提供坚实基础,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作漏洞;城乡居民退休人员基础信息相对薄弱,考虑城乡居民退休人员定居特点,可以采集抽样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制定认证方案,最大限度地堵塞工作漏洞。

(二)完善省内数据共享建设。

数据比对,数据共享是关键。针对死亡数据和涉刑数据两大类共享数据,要在全市数据共享机制基础上,加大全省死亡数据和涉刑数据共享机制建设力度,争取共享数据实时获取或定期获取工作及时落地,探索省外数据共享获取工作机制,持之以恒地在扩大共享数据覆盖面上狠下功夫。同时,要对共享数据源进行分析比对,将数据比对的数据源关口前移,最大限度减少数据滞后性导致的待遇超发,重点建立检察院批捕数据实时获取或定期获取机制,探索批捕数据和刑事判决信息衔接处理工作机制。

(三)建立自主认证工作机制。

在数据共享基础上,通过共享大数据比对,由舟山市市级牵头建立完善的社保经办机构退休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自主认证工作机制。要出台文件,明确社保经办机构自主认证、全面取消参保人主动认证;要形成常态,明确自主认证工作市级牵头,统一时间节点,统一获取数据,统一数据比对,统一任务分配;要督查指导,明确市级每年牵头组成县区互查互评工作组,对退休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自主认证工作进行督查、指导、通报;要总结完善,明确市级牵头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不断减少和堵塞工作漏洞。

(四)建立异常数据处置机制。

即使数据共享完善度、准确度达到百分之一百,也仍有部分退休人员需要社保经办机构通过较“原始方法”进行资格认证,这是不可避免的。所谓“原始方法”主要包括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通过向参保人或参保人联系人电话确认、向参保人所在社区或辖区派出所发函确认以及主动上门确认等。我们将异常数据定义为需要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原始方法”进行自主资格认证的退休人员数据,主要包括共享数据未覆盖退休人员、重点风险防控退休人员等,其中共享数据未覆盖退休人员主要包括省外居住且未发生医疗行为退休人员和省外居住未参加舟山市医疗保险退休人员,重点风险防控退休人员主要包括高龄退休人员、未全面实行火葬地区居住退休人员及省外居住且发生医疗行为退休人员抽查样本等。建立异常数据处理机制,要市级牵头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要在制度设计上堵塞工作漏洞。

(五)建立资格认证长效机制。

要增强资格认证工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必须建立和完善资格认证长效工作机制。资格认证长效工作机制应当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基础信息维护长效机制,社保经办机构在经办人员退休时,要及时录入完整信息,并提醒参保人如有联系电话、居住地变更时要及时变更退休人员信息;二是持续探索省外居住退休人员认证机制,对共享数据未覆盖的省外退休人员群体,要结合工作实际,创新工作方式方法,逐步减少“原始认证”覆盖群体;三是加强社保稽核工作力度,多渠道获取可疑数据,持续加大异常数据群体核查力度,不断减少和堵塞工作漏洞;四是建立督查调研常态化工作机制,在抓落实上下功夫,全面落实社保经办机构自主认证替代参保人主动认证,在督查调研上下功夫,主动查找问题,认真分析问题,着力解决问题,在实践中把认证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全面取消以参保人主动发起为主的退休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重新构建依托共享大数据的社保经办机构自主资格认证体系,条件成熟且刻不容缓,这是“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内在要求和必然结果。让我们主动作为,从现在做起,着手推进相关工作,争取早日让设想成为现实,让我们广大的退休人员群体分享改革红利,安享快乐祥和的退休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