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于2018年2月27日进入舟山市某韵快递有限公司工作,约定工资1元/件。2018年8月12日宋某离职,某韵快递有限公司拖欠宋某2018年4月16日至6月15日的部分工资未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宋某于2019年7月4日向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2018年4月16日至6月15日工资差额6500元、2018年8月20日垫付医疗费5000元,及时处理2018年6月9日工作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并结案。经调解,宋某与公司未达成调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12日裁决舟山市某韵快递有限公司支付宋某2018年4月16日至5月15日的工资6500元。该仲裁裁决生效后,舟山市某韵快递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裁决,宋某向普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