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某于2018年7月30日进入浙江瑞雨船务有限公司工作,约定工资每月6000元。但直至2018年10月26日公司都未与应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应某缴纳社保,于是应某提出办理离职手续。为维护合法权益,应某于2018年10月31日向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补发工作期间工资、补缴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调解,应某与公司未达成调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十一月二十九日裁决浙江瑞雨船务有限公司支付应某工资4966元、经济补偿金3088元、双倍工资7893元并补缴2018年7月30日至10月26日的社会保险。该仲裁裁决生效后,浙江省瑞雨船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裁决,应某向普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