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舟人社发〔2014〕108号 |
文件编号 | - | 生成日期 | 2023-01-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施后有关问题的意见》(浙人社发〔2013〕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施后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严格执行岗位设置方案问题
岗位设置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基础。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岗位无空缺时,除政策性安置人员外,不得任命、聘用和公开招聘相应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的工作人员。确需引进紧缺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而无相应岗位空缺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岗位有空缺的,应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等有关规定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根据编制员额、人员结构变化以及事业发展需要申请变更,实行动态管理。
二、关于竞聘上岗和聘期考核问题
各单位应该完善岗位任职条件,作为开展岗位聘任和考核管理的依据。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竞聘上岗一般应当逐级竞聘。竞聘对象一般应在原岗位聘满一个聘期,一个聘期一般为三年。工作业绩特别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允许越级竞聘。越级竞聘规则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岗位聘期考核制度,强化聘期考核管理。聘期考核结果应当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对聘期考核不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和考核要求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将其聘任到低于原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工作,执行新聘岗位等级的待遇标准。降低聘任岗位等级的人员在新聘岗位一个聘期内,不得竞聘原聘岗位或高于原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对于在竞聘或聘期考核中,确因业务工作实绩不符合原聘岗位任职条件而低聘,且退休前仍在低聘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若其在原聘岗位聘满两个及以上聘期,且现聘岗位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均符合要求,单位可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将其重新聘任到原聘岗位,并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享受原聘岗位的退休待遇。
三、关于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结构比例管理问题
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并根据实际聘用人员变化情况,计算并使用专业技术各等级岗位的可聘数量,按照岗位任职条件开展岗位聘任。
四、关于严格“双肩挑”人员范围问题
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同时聘任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双肩挑”对象。确需“双肩挑”的,应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报批核准后予以聘任,不承担具体专业技术工作的,不得“双肩挑”。
“双肩挑”人员因年龄原因退出领导岗位后,不再执行“双肩挑”有关规定,可由本人选择聘任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选择聘任管理岗位的,按照岗位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选择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般应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五、关于聘用合同签订问题
事业单位实施岗位管理制度,应当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做好聘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等日常管理工作。聘用合同的期限,按照聘用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应签而未签订聘用合同的,视同已与工作人员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工作人员拒签聘用合同的,按照聘用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职称评审与岗位聘任问题
按照中央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与岗位聘任相结合的要求,对实行评聘合一的事业单位,应严格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缺额内,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实行评聘分离的事业单位,应从严控制推荐人选。对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应按照岗位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实行竞聘上岗。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关联性不大的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聘任到专业技术岗位。因特殊原因确需聘任的,需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先低聘到下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最低等级,试聘期一年,期满后仍不能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继续低聘直到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方可竞聘上一等级岗位。
中小学教师的职称评审与岗位聘任,按照国家和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关于事业单位党群机构专职人员岗位设置及认定问题
按照章程、法律规定产生或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的事业单位党群机构专职人员,在编制岗位设置方案时,根据市编委会确定的职数设置。
八、关于市属事业单位不担负领导职责的七级、八级职员岗位设置与聘任问题
不担负领导职责的七级、八级职员岗位原则上按照管理岗位的20%核定,其中七级不超过核定数的50%。
具体岗位控制数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由市直属事业单位或市级主管部门统筹使用,不占原已核定的相应等级岗位数。
事业单位聘任不担负领导职责的七级、八级职员,须在核定的岗位限额内竞聘上岗。聘任不担负领导职责的七级、八级职员的人员,近三年年度考核均须合格以上等次。同时,应在下一级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且具备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1、聘任不担负领导职责的七级职员岗位,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学位毕业研究生,工作满三年;
(2)硕士学位毕业研究生,工作满八年;
(3)大学本科毕业生,工作满二十年;
(4)大学专科及以下毕业生,工作满三十年。
2、聘任不担负领导职责的八级职员岗位,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学位毕业研究生,工作满三年;
(2)大学本科毕业生,工作满十年;
(3)大学专科及以下毕业生,工作满二十年。
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上述办法和条件,研究解决相应管理岗位职员等级问题。
九、关于十级职员竞聘九级职员的问题
具有大专学历的,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且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可聘任为九级职员。具有中专(高中)学历的,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五年以上,且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可聘任为九级职员。
学历为初中及以下人员,现聘为十级职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可聘任为九级职员。
十、关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调整及新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岗位聘任问题
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聘任时间应与单位聘用周期一致,聘用周期一般为三年,聘用周期内原则上不得调整岗位等级。
通过确认、评审或考试等方式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本单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空缺的前提下,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批准文件下发后,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新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自市人力社保局认定次月起兑现相关工资待遇。
十一、关于新进人员岗位聘任及待遇确定问题
从各类学校毕业的新进人员,见习(试用)期、初期满后,大专毕业生,聘用管理十级;大学本科毕业生、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聘用管理九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聘用管理八级。
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见习(试用)期、初期满后应及时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本科毕业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可聘任到初级岗位;硕士研究生、博士学位获得者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可聘任到中级岗位。原则上,都须从本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等级起聘。在未定级期间暂不明确岗位等级,工资标准按以下执行:硕士研究生执行初期工资满后,执行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博士研究生未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不明确岗位等级,执行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工资标准。对于未取得行业必需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见习期满后,本科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硕士、博士研究生继续执行初期工资,待取得职业资格后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确定岗位工资。
以上岗位都不占用核定的相应岗位职数。
新调入的管理人员根据调入单位聘用的实际岗位重新确定岗位等级,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调入单位设置的条件重新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其中,从省外、中央部属单位调入和军队转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对其原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予以确认或经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换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后,方能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从市外、省(部)属单位调入的、部队转业的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依照《关于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若干问题的试行意见》(舟人社发〔2011〕247号 )执行。
十二、关于工作人员转岗聘任问题
事业单位完成首次聘任后,各类岗位所聘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实际所承担的工作职责没有发生较大变化的,不得随意转换岗位类型。确因工作需要变更岗位类别的,必须分别符合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且相应岗位有职数空缺。
从管理岗位及工勤技能岗位聘任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必须符合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和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从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等级起聘。
从工勤技能岗位聘任到管理岗位的,必须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其中具有本科学历的可聘为九级职员,具有中专(大专)学历的可聘为十级职员。
十三、关于二级及以上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任问题
全市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技术工二级岗位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管理。技术工一级岗位,原则上限于在高职院校、技工学校等承担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直接从事承担大型设备、精密仪器操作和维护任务的、培养技能人才的岗位上设置。具体聘任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另行制定。
市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二级岗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的总量内集中调控,统一管理。
十四、关于日常业务办理问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新聘岗位或变动岗位等级的,应当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变动情况表》(附件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变动情况表》(附件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变动认定表》(附件3),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在变动调整当月的15日前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办理相应的核准认定手续。
十五、关于加强监管问题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聘用备案制度和年度检查机制,严肃工作纪律,及时纠正违纪违规问题,确保岗位管理制度的正常有序运行。
附件:1.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变动情况表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变动情况表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职务)变动认定表
中共舟山市委组织部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5月4日
附件1
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变动情况表
单位名称 | 单位规格 | 编制总数 | 岗位总数 | |||||||||||||||||||||||||||
管 理 岗 位 | 等级 | 合计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A七 | 八 | A八 | 九 | 十 | ||||||||||||||||||
核准岗位数 | ||||||||||||||||||||||||||||||
已聘人数 | ||||||||||||||||||||||||||||||
变动情况 | ||||||||||||||||||||||||||||||
现聘岗位数 | ||||||||||||||||||||||||||||||
空缺(+)/超过(-)岗位数 | ||||||||||||||||||||||||||||||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 等级 | 合计 | 高 级 | 中 级 | 初 级 | |||||||||||||||||||||||||
小计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小计 | 八 | 九 | 十 | 小计 | 十一 | 十二 | 十三 | |||||||||||||||
核准岗位数 | ||||||||||||||||||||||||||||||
已聘人数 | ||||||||||||||||||||||||||||||
变动情况 | ||||||||||||||||||||||||||||||
现聘岗位数 | ||||||||||||||||||||||||||||||
空缺(+)/超过(-)岗位数 | ||||||||||||||||||||||||||||||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 等级 | 合计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普 通 工 | ||||||||||||||||||||||
核准岗位数 | ||||||||||||||||||||||||||||||
已聘人数 | ||||||||||||||||||||||||||||||
变动情况 | ||||||||||||||||||||||||||||||
现聘岗位数 | ||||||||||||||||||||||||||||||
空缺(+)/超过(-)岗位数 | ||||||||||||||||||||||||||||||
单 位 意 见 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主管 部门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岗位设置 综合管理 部门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变动情况表
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原聘岗位类别 | 原聘岗位 等级 | 原聘岗位等级时间 | 变动原因 | 拟聘岗位类别 | 拟聘岗位 等级 | 拟聘实际职务 | 备注 | ||||||
职务 (岗位)晋升 | 新增 | 调出 | 退休 | 转岗 | 退出领导岗位 | 其他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主管部门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岗位设置综合管理部门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1、“双肩挑”人员:在“原聘岗位类别”、“原聘岗位等级”、“原聘岗位等级时间”、“拟聘岗位类别”、“拟聘岗位等级”、“拟聘实际职务”应同时填写两种岗位任职情况;2、“变动原因”栏:在相应项目上打“√”,属于“其他”的注明具体原因。3、人员排列按“先流出、后变动”的顺序排列。
附件3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职务)变动认定表
姓 名 | 性 别 | 政治面貌 | 出生年月 | ||||
毕业院校 | 学历学位 | 参加工作时 间 | |||||
原聘岗位 类 别 | 原聘岗位 等 级 | 原聘岗位 等级时间 | |||||
专业技术资格名称/ 技术等级资格名称 | 资格取得 时 间 | ||||||
拟聘岗位 类 别 | 拟聘岗位等 级 | ||||||
备 注 | |||||||
单位意见 | 主管部门意见 | ||||||
(盖 章) 年 月 日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岗位设置综合管理部门意见 | |||||||
(盖 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一)同时在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任职的,在“原聘岗位类别”、“原聘岗位等级”、“原聘岗位等级时间”、“拟聘岗位类别”、“拟聘岗位等级”等栏中同时填写两种岗位任职情况。(二)“原聘岗位等级”、“现聘岗位等级”栏:不担负领导职责的八级以上人员应填写“不担负领导职责的*级职员”。(三)“专业技术资格名称/技术等级资格名称”栏:所填内容必须与已取得资格证上的名称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