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普陀山—朱家尖管理委员会(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行政执法委托书,现公告如下:
委托人: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人: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普陀山—朱家尖管理委员会(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人力社保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关于印发〈市级“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舟编〔2021〕22号)等规定,现将甲方行使的人力社保领域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一、委托执法范围
乙方管辖区域范围内。
二、委托执法权限
对甲方管辖的依照人力社保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
三、委托单位责任
(一)指导和监督乙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甲方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二)乙方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乙方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三)对乙方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乙方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四)甲方应组织乙方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五)甲方为乙方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等。
四、受托单位责任
(一)乙方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二)乙方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三)乙方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甲方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四)主动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甲方的行政执法工作;
(五)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甲方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六)及时向甲方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七)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委托执法期限
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月1日。如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甲方依法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人承担相应义务,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新的法律及政策文件的颁布实施导致甲方职能、职责发生变化时,按新的法律及政策文件执行。
(二)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主体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