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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舟山市2024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9-18 10:26 来源:就业中心 访问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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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40号)文件精神,现就舟山市2024年稳岗返还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

舟山市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参保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二、申请条件

1.截至2023年末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

2.2023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3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2023年末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

裁员率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符合条件之一即可享受稳岗返还。

计算方式一:(2022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3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2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计算方式二:2023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2022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其中,2023年1月首次参保登记的企业,计算公式中的2022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以2023年1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计算。

三、返还比例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

大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金融业企业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7-2017)规定,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中门类代码为J(金融业),大类行业代码为66(货币金融服务)、67(资本市场服务)、68(保险业)、69(其他金融业)的企业。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中小微企业标准返还,参照实施单位同时列入大型企业名单的,按大型企业标准执行。

四、劳务派遣单位相关事项

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的稳岗返还资金不包含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涉及的失业保险费。涉及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下同),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并按规定用途使用;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应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稳岗返还申请时,需提交《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1)、《拟拨付用工单位明细表》(详见附件2)。

劳务派遣单位应在收到资金后3个月内,向经办机构提交《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及拨付情况表》(详见附件3)及自有员工资金使用凭证、拨付给用工单位的银行转账凭证,主动向经办机构退回未使用、未按规定使用和未拨付部分,并提交退回给失业保险基金的银行转账凭证。逾期未提供的,须退回未使用、未按规定使用和未拨付部分,并取消下一年度申领资格。劳务派遣单位应妥善保管稳岗返还资金使用、拨付及用工管理资料,建立“一企一档”留存备查。

五、返还方式

1.无感智办:经办机构通过后台数据比对,向初步符合申请条件的参保单位(不含劳务派遣单位)推送申报信息。收到推送信息的单位可登录“浙里办”APP,在“浙里就业创业”服务专区查看“智能推荐”栏目,点击“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领”待申领事项,补充相关信息并确认提交,无需上传材料。

2.自主申报:除“无感智办”外,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通过线上(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或线下(窗口)渠道向当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

六、自主申报材料

1.单位证照(线上申报已共享的无需提供)

2.《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请表》(附件1)

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单位需提供)

4.《拟拨付用工单位明细表》(劳务派遣单位需提供,附件2)

七、政策实施时间

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八、其他说明

1.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2.严重失信企业不纳入返还范围。

3.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返还至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4.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次稳岗返还。

九、审核与公示

经办机构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在舟山市人社局网站或各县区政府网站公示单位名单和拟发放金额,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十、经办机构联系方式

失业保险参保地

经办机构

窗口地址

联系

电话

市本级

(定海区)

舟山市就业管理中心

千岛街道翁山路555号(舟山市行政服务中心人力社保综合服务窗口)

2054501

2047602

定海区就业管理中心

定海区东山路289号(定海区行政服务大楼一楼人社综合服务窗口)

2263209

普陀区

普陀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普陀区东港海印路1055号行政服务中心C号大厅

6200250

3011016

岱山县

岱山县就业管理中心

岱山县高亭镇星河路250号二楼

4473998

7331252

嵊泗县

嵊泗县就业管理中心

嵊泗县菜园镇农贸市场5楼人社综合服务窗口

5088695

特此通告

附件:1.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请表附件1: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请表.doc

2.拟拨付用工单位明细表附件2:拟拨付用工单位明细表.doc

3.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及拨付情况表附件3: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及拨付情况表.doc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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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舟山市2024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9-18 10:26:04 来源:就业中心

各参保单位: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40号)文件精神,现就舟山市2024年稳岗返还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

舟山市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参保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二、申请条件

1.截至2023年末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

2.2023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3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2023年末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

裁员率按上年度参保职工减少人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符合条件之一即可享受稳岗返还。

计算方式一:(2022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3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2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计算方式二:2023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2022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其中,2023年1月首次参保登记的企业,计算公式中的2022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以2023年1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计算。

三、返还比例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

大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金融业企业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7-2017)规定,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中门类代码为J(金融业),大类行业代码为66(货币金融服务)、67(资本市场服务)、68(保险业)、69(其他金融业)的企业。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中小微企业标准返还,参照实施单位同时列入大型企业名单的,按大型企业标准执行。

四、劳务派遣单位相关事项

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的稳岗返还资金不包含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涉及的失业保险费。涉及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下同),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并按规定用途使用;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应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稳岗返还申请时,需提交《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1)、《拟拨付用工单位明细表》(详见附件2)。

劳务派遣单位应在收到资金后3个月内,向经办机构提交《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及拨付情况表》(详见附件3)及自有员工资金使用凭证、拨付给用工单位的银行转账凭证,主动向经办机构退回未使用、未按规定使用和未拨付部分,并提交退回给失业保险基金的银行转账凭证。逾期未提供的,须退回未使用、未按规定使用和未拨付部分,并取消下一年度申领资格。劳务派遣单位应妥善保管稳岗返还资金使用、拨付及用工管理资料,建立“一企一档”留存备查。

五、返还方式

1.无感智办:经办机构通过后台数据比对,向初步符合申请条件的参保单位(不含劳务派遣单位)推送申报信息。收到推送信息的单位可登录“浙里办”APP,在“浙里就业创业”服务专区查看“智能推荐”栏目,点击“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领”待申领事项,补充相关信息并确认提交,无需上传材料。

2.自主申报:除“无感智办”外,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通过线上(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或线下(窗口)渠道向当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

六、自主申报材料

1.单位证照(线上申报已共享的无需提供)

2.《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请表》(附件1)

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单位需提供)

4.《拟拨付用工单位明细表》(劳务派遣单位需提供,附件2)

七、政策实施时间

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八、其他说明

1.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2.严重失信企业不纳入返还范围。

3.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返还至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4.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次稳岗返还。

九、审核与公示

经办机构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在舟山市人社局网站或各县区政府网站公示单位名单和拟发放金额,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十、经办机构联系方式

失业保险参保地

经办机构

窗口地址

联系

电话

市本级

(定海区)

舟山市就业管理中心

千岛街道翁山路555号(舟山市行政服务中心人力社保综合服务窗口)

2054501

2047602

定海区就业管理中心

定海区东山路289号(定海区行政服务大楼一楼人社综合服务窗口)

2263209

普陀区

普陀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普陀区东港海印路1055号行政服务中心C号大厅

6200250

3011016

岱山县

岱山县就业管理中心

岱山县高亭镇星河路250号二楼

4473998

7331252

嵊泗县

嵊泗县就业管理中心

嵊泗县菜园镇农贸市场5楼人社综合服务窗口

5088695

特此通告

附件:1.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请表附件1: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请表.doc

2.拟拨付用工单位明细表附件2:拟拨付用工单位明细表.doc

3.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及拨付情况表附件3: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及拨付情况表.doc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18日


附件:关于舟山市2024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事项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