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是社保制度建立以及正常运行的前提和基础,是社会保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其费用征缴模式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策文化差异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一直是专家学者们讨论的热点之一。随着《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出台,以税务部门为主体的征缴体制得以明确,社保征缴从多元征收主体转向单一主体,并逐渐向税务全责征收发展。本文将通过分析社保费用征缴体制变革历程,结合舟山市实际,对征缴体制改革后的征缴情况作简要分析,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一定思考。
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会保险费;费用征缴;征缴体制改革
一、征缴体制改革研究背景
(一)中国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变革历史
1.工会征缴阶段。早在建国初期,我国便开始逐步探索、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险制度。1954年6月,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发布《关于劳动保险业务移交工会统一管理的联合通知》,明确劳动保险交由工会统一管理,并对相关费用的代收银行进行了规定。这一征缴模式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虽然存在效率低下、覆盖面小等局限性,但它却为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初步建立进行了有益探索,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2.劳动部门征缴阶段。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升,以及群众对社会保障需求的日益增长,社会保险体制建设自1966年开始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1969年,国家要求“各地劳动部门把劳动保险工作统管起来”,逐步将费用征缴工作纳入到劳动部门的职责范围之内,实现了从工会征缴向劳动部门征缴的转变。在这一时期,“社会保险”概念被提出并替代了原先的“劳动保险”,社会保险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征缴效率、覆盖面不断提高。
3.社保与税务部门二元征缴阶段。1999年初,国务院颁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征缴实行属地化统一管理,而征收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随着《条例》的实施,全国各地逐渐形成了社保经办机构全责征收、税务部门全责征收,以及税务部门代征三种社会保险费用征缴模式。这种多元征缴体制在实践中确实提高了征缴效率,同时增强了征缴的规范性和公正性。但是,多种征缴方式并存的体制也暴露出社会保险统筹性低、分散化严重的问题,导致企业在参保缴费上的不合规现象普遍,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流失严重。
4.税务部门征缴阶段。2018年3月,在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将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合并后的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至此,税务部门成为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唯一主体,各地原有的多元征缴模式逐步按照国家政策的要求进行了改革和调整。在这一阶段初期,社会保险费税务代征形式依然存在,但正随着条件不断成熟逐渐向税务全责征缴模式转变。这一变革进一步提高了征缴效率和质量,使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工作更加规范、透明和公正。同时,税务全责征收模式的推进还为我国政府加强社会保险监管、保障职工切身利益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手段。
回顾社保费用征缴模式的变革历程,我们不难发现,这是一段段充满艰辛与探索、创新与发展的历程,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和进步的生动写照,更是我国在民生领域不断深化改革、创新实践的有力证明。
(二)舟山市社会保险费用征缴现状
为进一步落实和深化改革工作,舟山市社保费用征缴模式于2023年7月由税务代征正式进入税务全责征缴。改革坚持社保政策不变、企业负担不增的基本原则,形成了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补缴申请、受理退费、参保证明开具、权益记录打印、历年缴费清单打印、记录权益与待遇申领,由税务部门负责关联登记、签订协议、基数申报、费款缴纳、完税证明开具、缴费证明开具的分工模式。另外,对于社保费用的历史遗留问题,例如如何补缴过往未缴社保及社保不足额的问题,依照“新老划断”原则,由原职能部门根据此前政策进行处理,实现了征缴体制的平稳划转和过渡。
二、征缴体制改革后取得的实效
(一)相关部门职能得到优化
在征缴体制改革之前,无论是社保机构征收还是税务部门代征,在社会保险费用征缴工作中都存在一定程度的部门职责不清、工作重叠或缺位等问题,造成征缴效率不高、欠费追缴不及时、历史欠费严重损害参保个人利益等不良影响。税务全责征缴后,社保和税务部门的职责范围得到进一步明确、职能边界更加清晰,这促使各部门能够各司其职,专注于自身的核心业务,发挥自身优势,及时高效开展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
1. 税务部门对费用征缴有天然优势。在长期实践中,税务部门培养出了一支成熟的税收队伍,拥有高效的征缴制度架构、优质的缴费服务体系和专业化的费用征收机构及人员,对开展非税收入征收有着丰富经验。由税务部门全责征缴费用,可以最大程度发挥其专业优势,为社保部门提供更加准确、全面的缴费信息,也有利于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核定、缴费督促。由原先的税务代征模式转变为全责征收后,社保征缴工作更是成为了税务部门的本职工作之一,税务部门对社保费用征缴的重视度也得到显著提高。企业在选择性参保、低费基缴费、逃缴及欠缴等方面将受到极大的限制,从而使社会保险费用的征收工作更加高效和准确,征缴率的提高增强了社保基金的可持续性和抗风险性,对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也有着积极意义。
2.社保机构能精简业务致力于服务。税务全责征缴的施行使得社保经办机构从原来承担的社会保险费收缴、核定等工作任务中分离出来。收缴方面的压力消除后,社保部门也能将更多精力放到社保政策的完善和业务的经办上,专精于提供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险服务、强化社保基金监管,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参保登记业务经办流程,梳理对应事项业务经办的适用范围、申报材料、经办重点及政策依据,有力打通全市通办、全省通办区域壁垒,为参保对象提供更便捷、更优质的参保登记、权益查询、待遇领取等服务,从而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险的需求。
(二)政务服务水平得到提高
税务代征阶段,社保经办人需要分别向社保、医保部门申报,再到税务部门缴费,造成了办事企业和群众需要多头跑、来回跑的问题。在征缴体制改革后,将费用申报和缴纳这两个事项统一由税务部门受理,进一步降低了企业和群众办事成本。再结合省市“一网通办、一窗统办”行动的推广和深化,参保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支付宝小程序以及电子税务系统等线上途径,自主选择最便捷的方式进行费用申报和缴纳等操作,极大地提高了征缴效率。在全面推进“政务服务2.0”的同时,传统窗口服务也得到优化,通过多部门整合资源强化联动,不断将条件成熟的社保高频事项下放至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在服务过程中强化自助和网上办事引导,减少线下窗口排队时间,提高现场办理效率,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便捷的一站式服务,极大方便了企业和个人办理参保、缴费,以及待遇申领等业务。
(三)参保缴费情况数据分析
至今年7月,社保费用税务全责征收模式已实行一年,从统计台账汇总数据上看,舟山市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超过28.5万人,相比2023年同期(26.7万人)增长1.8万人,参保人数增长率超过6.7%,增长率上升20.3%。参保单位数13477家,同比增加409家,增长率3.1%。养老保险实际缴费人数20.5万人,与2023同期(20.2万人)以及2022年同期(20.1万人)基本持平。单位缴费基数上升18.3%,个人缴费基数上升17.3%。参保单位数、人数、缴费基数,以及实际缴费人数保持稳定增长,但是参保人数和实际缴费人数的差距有扩大趋势。
三、改革后依然的存在问题
多年来,我国社会保险费用的“流失”原因是多方面的,即使由税务部门全责征缴,一些原有问题也难以在短时间内解决到位,依然存在一系列的难题。
(一)对社保扩面工作影响不明显
进入税务全责征缴模式后,企业需根据职工实际工资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基数,这尤其让高工资企业有更强的动机去逃避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反而可能对参保率的提高造成负面影响。另一方面,税务全责征缴对于社保部门征缴相比,其显著优势在于税务部门对正规大型企业有着更精准征缴的能力,而对小型企业和灵活就业群体则起不到明显威慑作用。长久以来,灵活就业人员与中小微企业的参保和缴费属于“自愿”行为,在社保政策对这些人群没有产生显著吸引力的情况下,原有的不保、断保行为不会因为征缴体制改变而有所改善,经过税务部门强化后的征缴对他们依然是力所不及。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和新业态就业群体数量的不断扩大,灵活就业人员的比重有逐年上升的趋势。目前,舟山市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近52000名,仅占养老保险全部参保人员的18.1%,实际缴费人数为45000余人(占比87.9%),相比上一年同期(20.9%和89.3%)分别下降2.8%和1.4%,这一部分群体的参保和缴费流失情况依然严重。
(二)社保费用征缴效率没有必然提高
基于现行的社保费用征缴模式,税务部门和社保经办部门虽然已明确职责、理顺关系,但由于前期系统建设时缺少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共享机制,部门间的系统数据同步和共享仍存在滞后性,当面临涉及环节多、时间跨度长等复杂业务时,仍然存在企业和群众需要来回跑、两头问的情况。并且当前税务部门工作人员侧重于学习征收领域的政策与业务,对社保费用的全流程管理和相关政策背景尚未形成系统的知识体系,无法完全独立处理社会保险费用征缴方面的问题;社会保险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其服务对象包括中老年人等对现代信息技术熟悉度较低的群体,在学习网上申报、缴费等操作时存在一定困难,相关服务在充分考虑特定人群需求、消除“数字鸿沟”等方面仍有较大优化空间。
(三)税务部门征收依然难防不合规现象
尽管由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具有较好的质量和效率,税务自行申报的人数和费用缴纳额度保持增长,但这并不能完全消除企业少缴、逃缴等不合规问题,总体上不合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24》显示,2024年社保基数不完全合规企业占比达到71.6%,依然处在高位并继续呈现上升趋势。其中,28.2%的企业统一按缴费下限为员工缴纳社保,22.0%的企业“按固定工资部分,不算奖金”为员工缴纳社保。对此,《白皮书》中也提到,虽然企业合规意识在不断加强,但需要意识到,企业社保合规是一条漫长的道路,对其复杂性和难度需要有充分预判,既要做好顶层设计和长期规划,也要考虑到历史和现实因素,日拱一卒,扎实推进。
(四)中小企业的用工压力增大
前文提到,不少企业在社会保险参保与缴费方面存在着不合规行为。在税务部门全责征收后,这些企业在低费基缴费、逃缴及欠缴等行为方面受到极大的限制。此外,税务部门会承担起相应的监管职责,企业选择性参保行为受到一定的制约,督促企业进一步规范用工和规范参保。从根本上看,这些改革带来的成效来源于税务部门对于企业严格执法的强大威慑力,而最惧怕这一威慑力的企业,就是自身生存能力差、竞争能力低、抗风险能力本就不高的小微企业。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后,如果严格按照较高的社会保险政策费率(现行单位缴费个人部分8%,企业15%)来征收,这会导致企业用人的成本显著增加,企业将可能陷入生存困境,甚至面临倒闭的威胁。尽管为了减小企业压力,政府也提出了“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改革原则,但在实践中具体如何实现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同时实现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还需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不断的完善改进制度。
(五)企业非正规用工现象的增加
在劳工市场上,非正规就业群体相较于正规就业群体具有不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报酬低等特点,这些群体经常以小时工、临时工的形式出现在企业中。而当前企业对职工社会保险的参保和缴费行为多以劳动合同为依据,与正规就业存在关联,这就给了企业在用人时更倾向于非正规用工的动机。根据相关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正规就业群体的月收入和小时收入均高于非正规就业群体,因此在以职工工资为社会保险费用缴费依据的规则下,企业将更加倾向于雇佣非正规就业者。在税务全责征缴后,在严格申报和依法征收等方面的变化,很可能会进一步诱导企业非正规用工现象增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全面保障。
四、如何看待以及做好征缴体制改革
(一)要理性认识征缴体制改革的效果
对于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这一征缴模式,不少人有着较高的期待,在实践中也确实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也不能过度乐观,以免对征缴体制改革效果和后续政策的制定造成影响。首先,要对实行税务全责征收以来各地区的做法进行深入调研和学习,提炼总结出能借鉴能应用的亮点工作、先进做法,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用征缴制度提供丰富的实践经验。第二,对各地区税务部门征缴中出现的问题案例进行充分剖析,勇于直面税务全责征缴下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同时吸收原有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的优势和有效做法,不断探索形成符合地区实际需求的科学征缴体制。第三,对今后征缴体制改革下可能遇到的问题、可能出现的负面情况进行提前谋划,建立正确认识,做到未雨绸缪。最后,切忌盲目吹嘘征缴体制改革效果,夸大税务全责征收优势,而忽视改革后依然存在的问题和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
(二)要重视政策落实巩固改革成果
为保证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社会保险法规政策,但在实际应用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最为突出的是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少缴甚至不缴等现象。表面上,这些企业或因经营困难、资不抵债,导致无力缴纳,或因合并、收购等原因“不理旧账”,但更多的是法律意识薄弱,企业有钱经营、投入研发、扩大再生产,却故意逃避社保费用。因此,应当针对社会保险征缴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不断改革和完善征缴体制。一方面,对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要严格到底,坚决落实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将税务部门的征缴优势充分发挥起来,严厉打击参保企业的不合规行为。同时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征缴信用制度,对社保征缴失信企业出台相应惩戒政策,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另一方面,征缴力度的提高也将加重企业负担,甚至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必须继续研究和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政策,为企业用工减负。此外,在征缴制度改革过程中,要继续探索如何制定缴费主体可承受的、能够维持基金平衡的合理费率,最终形成“高征缴率—高统筹层次—低缴费率”的良性循环,促进社会保险基金的长期平衡,巩固改革成果。
(三)要加强全方位能手的人才培养
无论在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哪个环节,人才都是不可或缺的第一要素。必须通过多渠道、全方位人才培养,不断提升社保领域人才队伍的服务效率、水平和专业素养。要致力于将人才培养与浙江省“三支队伍”建设、舟山市“985”行动等人才建设工作相结合,为推进社保业务提质增效提供人才基础。税务、社保等部门应根据自身特色,建立起系统性的人才培养机制,共同搭建社保业务学习平台,加强人才交流,储备、培养和壮大社会保险业务专业人才团队,总结提炼社保业务管理经验,激励社保人才实现个人成长和自我价值提升,通过代岗培训、座谈交流等方式加快税务人员对社保业务的知识体系建构,畅通部门间疑难问题咨询渠道。同时在学习中加强实践,通过案例学习、经验分享提升业务经办熟练度,以高层次的人才培养机制为基层干部学习社保业务提供抓手,推动各项社保事业取得新突破。
(四)要兼顾线上数字服务和线下传统服务的需求
利用互联网和电子信息技术简化征缴程序是新时代下改革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浙江省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和“浙里办”等平台的搭建,各级社保系统全面推进信息系统集中建设,稳步推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为群众和企业提供了便捷的参保、缴费等服务。有效打造了“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社保经办服务新模式。但基于老年人等特定人群对信息技术的接受度与熟悉度,在社保费用征缴改革的过程中应以提高所有缴费人的体验为出发点,关注和照顾到不同社会群体的需求,充分收集缴费人需求和反馈意见,创新工作举措,助力部分社会群体跨越“数字鸿沟”。在通过数字化转型解决业务热点、难点问题的同时,保留、健全和下放传统办事渠道,打好“一网通办”与“一窗统办”这套“组合拳”,以更全面的服务和更灵活的管理使征缴服务满足各类社会群体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