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进步与信息技术广泛运用,新业态平台经济迅猛发展,出现了各类不同于传统正规就业模式的新就业形态,创造了大量工作岗位,增加了不同社会群体就业机会,并成为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渠道,快递员、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但是,由于平台的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方式相对灵活,企业用工主体构成和关系复杂,企业用工形式和分配方式多样化,大量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难以与企业直接认定劳动关系,劳动保障权责关系难以简单纳入我国现行劳动法律调整,依法应当享有的社保、职业伤害保障等权益难以得到切实的保障。为缓和因长期制度调整需求与短期政策缺位,形成既需要政策规制,又不能规制错位或太严格从而影响其发展的两难局面,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2021年7月16日,人社部等八部门共同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平台用工关系,对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合理休息、社会保险、劳动安全等权益都作出明确要求。该意见特别提出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这一突破传统劳动关系的新的劳动关系情形。2021年7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 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对保障外卖送餐员正当权益提出全方位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在此后印发了《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维护好我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我们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实施细则(试行)》。
二、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
2、交通运输部等7部门《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邮政发〔2021〕59号);
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56 号)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舟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快递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以及难以简单纳入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劳动保障权益维护,适用本《实施细则(试行)》。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试行)》有目标任务、用工性质、工作措施、工作要求四个部分组成。
其中在用工性质中,我们对劳动关系、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个人灵活就业人员三种用工方式进行了界定,明确了不同用工性质的表现形式,从而使《实施方案》的具体执行有了基础。
工作措施分四个方面18项任务,包括(一)依法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二)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三)优化提升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四)建立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等四个方面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进行各种权益的保障,具体明确(1)依法规范劳动关系(2)规范其他直接用工形式(3)规范合作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4)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5)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6)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7)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8)保障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9)保障劳动者民主协商的权利(10)优化就业创业指导服务(11)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12)优化职业技能培训服务(13)优化城市建设综合服务(14)优化文化教育供给服务(15)完善部门协同治理机制(16)拓宽工会组织和工作的有效覆盖(17)加强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处理(18)加大部门联合监管力度等18项工作任务及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