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助力企业纾困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2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区,除一类行业外,其余各类行业现行工伤保险费率下调50%;可支付月数在18-23个月之间的统筹区,除一类行业外,其余各类行业现行工伤保险费率下调20%;可支付月数不足18个月的统筹区,现行工伤保险费率不下调。各类行业现行工伤保险费率下调后低于一类行业工伤保险费率的,按一类行业工伤保险费率执行。现行工伤保险费率为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后各行业单位工伤保险实际缴费比例。
三、适用范围
舟山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除一类行业外,其他各类行业均适用。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庄云
联系方式:0580-2038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