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1年3月起,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发改信用〔2021〕57号)、《舟山市发改委关于全面深入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舟发改社会〔2021〕1号)要求,对我局印发的涉及失信行为的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措施文件开展了统一清理并制作台账。根据省、市发改委工作方案中的相关规定,“地方范围内的严重失信名单认定标准应当由地方性法规规定”。我局于2019年5月27日印发的《舟山市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舟人社发〔2019〕71号)属于规定了“黑名单”认定范围、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的规范性文件,经省、市发改委审查,政策依据不足,建议我局予以废止。
二、主要内容
自2021年6月15日起,废止《舟山市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舟人社发〔2019〕71号)。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市范围。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陈洁
联系方式:0580-2281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