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关于修改<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可在2021年4月27日前向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
联系人:庄云,联系电话:0580-2038762,传真:0580-2281512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16日
关于修改《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社局、发改委、经信局、住建局、交通局、港航和口岸局、水利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对《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办法》(舟人社发〔2018〕85号)修改如下:
一、将第三条“应当携带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备案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的原件及复印件、缴费证明,到建设项目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并填写《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修改为:“应当携带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备案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填写《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建设工程项目要在项目开工前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完成参保手续。”
二、删除第五条“建设项目临时增加人员,应当在10日内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在尚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10日内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补办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三、删除第九条“项目依法参保,其使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四、删除第十一条中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总造价超过10亿元的重点项目和大型公共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费,由建设施工企业提出申请,经建设工程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允许,可适当降低征缴比例,最低不低于施工总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
五、删除第三十四条“船舶行业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或标段)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缴费基数按《关于调整企业社会保险费行业最低申报比例的通知》(舟地税发〔2017〕30号)相关条款执行。”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舟山市水利局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2021年4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