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原集体捕捞渔民和舟人社发〔2012〕15号文件涉及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0-20 14:18 来源:养老处 访问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一、政策背景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6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0〕31号)的有关要求,按照《社会保险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维护国家政策严肃性,同时结合舟山实际,充分考虑原集体捕捞渔民等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原集体捕捞渔民等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适用范围
(一)根据舟人社发〔2014〕259号文相关规定,经海洋渔业部门认定,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集体捕捞渔民。
(二)《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至舟人社发〔2012〕15号文件规定期限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本市户籍人员。
三、政策要点
(一)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完成一次性缴费的上述人员,允许其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缴费。
(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集体捕捞渔民,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做出选择,选择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一次性缴费。
(三)2022年1月1日后产生中断缴费年限的,该中断缴费年限须另行延缴。
(四)地方政府通过发放养老补助的方式保障参保人员新待遇与老待遇相当。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张一鸣
联系方式:0580-216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