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福建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指示精神,2018年福建省对持有与相关职业对应技术士证书的台湾居民采取“参加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免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的办法,直接采认其职业技能资格,核发职业技能资格证书。2020年6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0〕96号),要求将持有台湾地区“劳动力发展署技能检定中心”核发的相关职业甲、乙、丙级技术士证书,直接采认为大陆相对应的职业资格。由于职业资格证书即将退出历史舞台,其他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全部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认定发证,市级人社部门无法为其另发职业资格证书。经请示省厅相关处室,形成本通知。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0〕96号);
2、国台办等部门《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办〔2018〕1号);
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直接采认台湾地区职业技能资格范围的通知》(闵人社文〔2019〕238号)等。
三、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分四个方面:一是适用对象。主要是持有台湾居民身份证(或台胞证),年满十六周岁,在舟就业,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持有台湾技术士等级证书的台湾同胞;二是适用工种。主要是中餐烹调、西餐烹调、美容、女子美发共4个。三是匹配规范。台湾技术士等级证书与大陆职业资格证书按丙级对应职业资格中级工(四级),乙级对应职业资格高级工(三级);甲级对应职业资格技师(二级); 台湾同胞取得台湾技术士甲、乙、丙级证书并在舟从事本职业工作满3年,对应职业资格给予上升一个等级。持技术士证书比对职业资格证的,个人需提供证书原件,并提供台湾权威机构公布的技术士证书查询信息或提供能够认定技术士证书真实性的方式。四是相应技能人才政策享受。
四、适用范围
符合条件的个人。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张展辉
联系方式:2281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