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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7-09 17:21    来源:就业促进处    访问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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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基本民生作出的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重要决策部署,确保我市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0〕31号)文件要求,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的通知》(舟人社发〔2020〕65号)。

二、主要内容

(一)大龄失业人员待遇延长政策。自2019年12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享受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失业补助金政策。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可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在2020年12月底前提出申领的,其2020年3月至本通知下发期间应享受的失业补助金、价格临时补贴可一次性予以补发。

(三)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优化经办流程,加快推进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网上经办。加强业务协同和“一件事”办理,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填报的失业原因,审核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条件。失业人员对单位填报的失业原因有异议、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可待裁决或审理终结后,按裁决或审理结果重新申领,符合条件的,相关待遇可一次性予以补发。

(四)防范基金运行风险。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既要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又要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加强基金监督管理,要及时纠正,避免重复领取、冒领、套取、骗取基金现象。

三、适用范围

符合条件的个人。

四、实施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苏驰晟

联系方式:2037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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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7-09 17:21:21 来源:就业促进处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基本民生作出的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重要决策部署,确保我市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0〕31号)文件要求,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的通知》(舟人社发〔2020〕65号)。

二、主要内容

(一)大龄失业人员待遇延长政策。自2019年12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享受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失业补助金政策。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可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在2020年12月底前提出申领的,其2020年3月至本通知下发期间应享受的失业补助金、价格临时补贴可一次性予以补发。

(三)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优化经办流程,加快推进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网上经办。加强业务协同和“一件事”办理,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填报的失业原因,审核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条件。失业人员对单位填报的失业原因有异议、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可待裁决或审理终结后,按裁决或审理结果重新申领,符合条件的,相关待遇可一次性予以补发。

(四)防范基金运行风险。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既要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又要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加强基金监督管理,要及时纠正,避免重复领取、冒领、套取、骗取基金现象。

三、适用范围

符合条件的个人。

四、实施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苏驰晟

联系方式:2037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