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和《浙江省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现就规范用人单位超龄人员参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超龄人员是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
(二)2020年7月1日起,全面停止办理用人单位超龄人员延缴参保登记相关事项。
(三)2020年7月1日前,各参保单位要办理用人单位超龄人员养老保险中断手续,可以保留用人单位超龄人员工伤保险。
(四)用人单位超龄人员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
(五)各参保单位要及时通知本单位超龄人员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和缴费相关手续,做好参保缴费的衔接工作。
(六)各参保单位逾期未办理超龄人员养老保险中断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将作中断处理,并将相关人员养老保险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