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薛怡馨于2020年3月30日向我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薛弘于2019年4月15日受到的伤害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我局于2020年3月30日受理。因无法联系到你公司股东及监事,也无法找到你公司实际经营地址,我局分别公告送达了薛弘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和《陈述、申辩告知书》。现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交相关举证材料和陈述、申辩材料,根据薛怡馨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结合我局调查核实情况,我局认为薛弘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认定工伤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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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