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舟山市人社局 | 文号 | 舟人社发〔2020〕97号 |
文件编号 | JLC13-2020-0011 | 生成日期 | 2020-12-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稳就业工作,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20〕62号)精神,制订实施细则如下:
一、创业平台运营补贴
(一)补贴对象
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
(二)补贴条件
1.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创业平台为入驻创业主体减免房屋租金。
2.补贴有效申请时间为租金减免期结束的12个月内。
3.申报时创业平台仍在运营状态。
(三)审核材料
1.《创业平台运营补贴申领表》(附件1)、《创业平台减免入驻企业房租明细表》(附件2);
2.创业实体入驻协议及减免房屋租金证明。
(四)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减免实际房屋租金的50%,年补贴额不超过10万元。
(五)其他
1.创业平台享受其他房屋租金补贴政策的,不予重复享受。
2.物业、水电等费用不计入房屋租金减免。
二、创业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
创业导师库、创业师资库人员或应邀提供创业服务的人员。
(二)补贴条件
在人社部门组织或参与的活动中提供创业服务。
(三)审核材料
《创业导师服务补贴申领表》(附件3)。
(四)补贴标准
创业活动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下的小型创业活动,服务补贴每次不超过1000元;参与人数在10人(含)以上且30人以下的中型创业活动,服务补贴每次不超过2000元;参与人数在30人(含)以上的大型创业活动,服务补贴每次不超过3000元;服务次数按实际时长核定,每次最长4小时。若需邀请特别专家,经人社部门报备,可按实际需要申报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元。
三、农民工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非本市户籍创业实体法定代表人。
(二)补贴条件
1.在本市范围内初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注册时间在3年内。
2.正常经营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
(三)审核材料
1.《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4);
2.社会保障卡。
(四)补贴标准
一次性补贴4000元。相关一次性创业补贴不可重复享受。
四、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二)补贴条件
1.对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
2.申请时用人单位应与新招用人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内。
3.补贴有效申请时间截至2021年6月30日。
(三)审核材料
1.《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5)、《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花名册》(附件6);
2.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
(四)补贴标准
一次性补贴1000元/人。
(五)其他
1.中小微企业以劳务派遣形式与高校毕业生建立用工关系的,不予补贴。
2.同一高校毕业生先后在不同企业就业的,不予重复享受。
五、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本市户籍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及网络创业认定人员。
(二)补贴条件
1.在本市从事灵活就业,即指除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在公益性岗位工作、领取工商营业证照等以外的其他就业形式。
2.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就业困难人员须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2年(含)以上。原国有、县以上大集体企业固定职工的在职期限以及军队退役人员经认定的军龄年限可以计算在“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2年(含)以上”内。
(三)审核材料
1.《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7);
2.社会保障卡;若申请对象为高校毕业生的,另需提供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
(四)补贴标准及期限
补贴标准为500元/月。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补贴按季度发放。
(五)其他
1.自2020年8月1日起,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后不再缴纳失业保险费,原已参保的停止缴费,其原有缴费期限予以保留。
2.灵活就业人员终止灵活就业后,本人应及时办理中止灵活就业手续;对灵活就业人员失联、失踪,银行账户冻结等个人原因导致无法按时缴纳社保费等情况的,由经办机构办理中止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等相关手续。
3.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满的,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期限延长无需个人申报。已申请失业保险待遇或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不享受社保补贴期限延长。
六、失业保险金
(一)补贴对象
参保失业人员。
(二)补贴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原因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申领材料
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四)补贴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五)其他
1.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2.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申领。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七、相关说明
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先前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今后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由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创业平台运营补贴申领表》
2.《创业平台减免入驻企业房租明细表》
3.《创业导师服务补贴申领表》
4.《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5.《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
6.《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花名册》
7.《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