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国家和省在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中均规定,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为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打开“绿色通道”。但操作层面缺乏相应的实施办法,对特设岗位的理解和把握尺度不一,使得这项制度难以真正落地。
2018年底,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浙人社发〔2018〕122号),允许在事业单位设置非常设工作岗位,主要用于根据事业发展聘用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不受常设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并明确各设区市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为促进我市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事业发展,我们结合我市实际,充分征求各县(区)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研究制定了《舟山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依据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2、《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委办〔2009〕138号);
3、《浙江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浙人社发〔2018〕122号);
4、《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打造海洋经济人才新高地的意见》(浙舟新党发〔2016〕11号)
三、主要内容
1、明确特设岗位的定位。特设岗位是经批准在事业单位设置的非常设工作岗位。一是条件控制。特设岗位的任职条件必须高于常设岗位。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或在编在岗人员符合C类以上人才以及承担重点项目、“三重”项目和市县长项目等建设任务时,相应常设岗位没有空缺的,才能申请设置。二是数量控制。专技特设岗位按同类专技岗位5%的比例控制数量,工勤技能特设岗位在有特殊需要的单位少量设置,均由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筹设置和使用。三是聘期控制。特设岗位一般为一个聘期,最多延长一次,一个聘期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2、明确特设岗位适用范围。《办法》采取“两个兼顾”,拓展特设岗位适用范围。一是兼顾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允许在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或主要技术工种岗位中设置特设岗位。二是兼顾引进人才和本土人才。《办法》明确事业单位特设岗位主要用于引进紧缺急需人才,本单位现有符合条件的人才,也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3、明确条件和等级。为体现特设岗位的特殊性,《办法》按事业单位规格规定了最低设岗等级,市、县级一般设在专技七级或工勤二级以上;县(区)农村中小学校、农技推广机构和乡镇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到专技八级。各等级岗位的具体适用范围和条件,按隶属关系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岗位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或技能水平要求等因素研究确定。
4、明确设置管理要求。特设岗位的核准设置实行分级负责,按隶属关系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设区市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设置。专业技术二级特设岗位由省里统一核准。特设岗位设置后,引进人员通过公开招聘或交流调动的方式聘用,事业单位与特设岗位拟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建立正式的人事关系,执行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5、建立退出机制。特设岗位人员聘用期满或聘用期间出现常设岗位空缺的,单位应及时核销特设岗位,并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按规定进行聘用和管理。无空缺常设岗位的,聘期届满后不得转聘为常设岗位。原在编在岗人员聘任到特设岗位的,聘用期满后按常设岗位管理。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执行时间起始为发文之日。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周丰波
联系方式:2281565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