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工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工伤保险应对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的保障作用愈加重要,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截至2019年6月底,我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39.8万人,较2018年底增长2.9万人。为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工作、防范工伤风险,我市多举措扎实推进工伤保险工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撑好保护伞。
一、参保扩面,加大保障范围。2019年1月1日起,我市试行将年龄不小于16周岁的、由职业技工院校集中统一安排的学期性实习学生和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就业人员(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进一步加大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促进企业降低用工风险、拓宽用工渠道,使企业从“不敢用”转变为“放心用”,同时增强就业市场活力,破除实习生和超龄人员“就业难”的壁垒。预计到今年年底将有2500名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受益。
二、降费减负,增进企业活力。2018年底,我市各辖区基金累计支付能力均符合阶段性调降费率相关要求,从2019年1月起,全市同步推进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工作,制定出台《关于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规定“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除一类行业外,其他各类行业现行工伤保险费率下调50%,于2019年2月起调整到位。各类行业缴费比例下调后费率低于一类行业费率的,按一类行业费率执行。现行工伤保险费率为实施费率浮动政策后各行业单位实际缴费比例。”惠及全市近10000家企业,全年共计减征约7500万元,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进企业活力。
三、化繁为简,优化业务流程。自2017年《舟山市工伤简易程序认定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我市按简易程序认定的工伤案件年均280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工伤认定申请,当场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当场办理工伤待遇结算业务。同时,我市实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部门间信息数据共享,做到本部门出具或可通过本部门信息系统数据交换获取的不提交、可自行查验获取的不提交,减少填单量。最值得关注的是,我市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取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依申请办理,改为通过数据内部流转直接支付,最大限度方便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获取相关待遇。
四、行之有据,注重调查核实。第一步,工作人员在收到工伤申请材料后经初步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第二步,对已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在复核时认为存在问题的或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通过前往事故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有关资料、制作调查笔录的方式,和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等途经核实具体情况;第三步,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展开探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存在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或找不到相关依据时咨询资深律师或公安部门、司法部门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最后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2018年我市工伤认定4184起、行政诉讼案件2起(其中市本级工伤认定2363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0起),全省范围内工伤保险复议、诉讼率最低,真正做到每一个工伤认定结论都能够言之有理、行之有据,做到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双满意。
五、加大宣传,促进工伤预防。依托“12333全国统一咨询日”、“社银合作”宣传活动、人社局网站、公众号等加大对《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科普工伤保险相关知识;深入企业、项目工地实地宣传,尤其是对船舶修造行业、工程建设项目领域重点加强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培训,增强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工伤保险的认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会同住建、应急管理、工会等部门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工作,不断提升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工伤维权意识和岗位技能水平,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工伤发生率,促进工伤预防。
六、精益求精,做好鉴定工作。一是每期劳动能力鉴定均通过制定工作方案,合理安排工作人员,明确责任分工,利用午休时间做好场地布置及先期准备,确保日常工作与现场鉴定两不误。二是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议决定,劳动能力现场鉴定周期,由原来的两个月一期缩短为一个半月一期,切实保障鉴定对象的合法权益。2019年1-6月,我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出具的923份再次鉴定结论中,结论改变的256份,改变率为28%。我市改变率0%,为改变率最低的地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