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院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6-11 09:18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访问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让工伤保险惠及更多人群,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化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8〕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1、参保范围。
纳入参保范围的实习生暂限于由职业技工院校集中统一安排的学期性实习学生,且年龄不小于16周岁;纳入参保范围的超龄就业人员暂限于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且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工程建设项目超龄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年龄范围按照本方案规定执行。
2、缴费标准。
用人(实习)单位以本单位实习生或超龄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为缴费基数,按本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确定。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3、责任主体。
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在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实习)单位承担用人(实习)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实习)单位应严格审核实习生和超龄人员的参保条件,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参保或不符合参保条件参保的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
4、相关待遇标准。
已参保超龄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已参保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与用人(实习)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5、参保手续。
增设“实习生和超龄人员工伤”征收品目(社保方代码2850800,税务方代码1020401012330006),专门用于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征收工作。该征收品目缴费基数、费率和应缴费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传递税务机关征收入库。
用人(实习)单位负责办理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在办理市外户籍超龄就业人员参保手续时,应提供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相关证明。
实习生实习协议到期、超龄就业人员劳务合同解除或终止的;超龄就业人员在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超过规定参保年龄或按规定开始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实习)单位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三、适用范围
舟山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实习)单位可以按规定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在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本单位纳入参保范围的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超龄就业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庄云
联系方式:0580-2038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