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46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 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 号)精神,大力促进就业创业,确保就业局势持续稳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就业优先,支持企业稳定健康发展
(一)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持续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不断提升经济发展带动就业的能力,在经济转型中稳定和扩大就业,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调控的下限,在制定财政、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要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大力发展绿色石化、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港贸物流、海洋旅游等四大千亿产业和现代航空产业、海洋电子信息、水产品精深加工、远洋渔业等若干百亿产业,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提高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水平,推进生活性服务业便利化、精细化、品质化,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健全区域协调发展机制,打造山海协作工程升级版,促进区域间人力资源交流合作。(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体育局、市金融办、舟山市税务局、人行舟山市中支等参与)
(二)促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以新一轮“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为载体,不断强化制度供给和政策保障,打造“育小、扶小、活小、强小”的制度环境,积极帮助中小微民营企业破解“融资难、盈利难、创新难、转型难”问题,更好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强化民营企业金融服务,提高商业银行民营企业授信业务的考核权重,按照问题导向、分类施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信贷准入、利率定价、债券融资、会商帮扶、专业咨询等方面给予精准支持。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搭建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动小微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检验检测资源开放共享力度,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推动其与小微企业产学研协同创新。大力推广实施小微企业服务券和科技创新券,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精准有效的服务。(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舟山市中支等参与)
(三)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深入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加快实施智慧海洋舟山区域试点示范工程,创建国家海洋电子产业基地,促进海洋电子信息产业集群化发展。优先发展“互联网+”新业态,推动平台经济、共享经济、体验经济、创意经济发展。调整优化不适应新兴业态发展的制度和政策,为“互联网+”新业态发展提供试错空间,不断扩大新兴业态就业规模。大力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促进养老、家政服务等行业与互联网融合。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财政、信贷、就业扶持等相关优惠政策。指导新兴业态企业与从业者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常住地进行就业登记,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扶持政策。探索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依托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4—务。(市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舟山市税务局、人行舟山市中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参与)
(四)加大企业稳岗支持力度。加强困难企业用工指导服务。加强困难企业生产经营和用工情况监测分析,定期研究会商,提出应对预案。指导困难企业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对可能出现的规模性裁员,主动进行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及时做好职工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多渠道分流安臵职工。稳妥做好过剩产能企业员工安臵工作,对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按规定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加强企业间、地区间劳动力余缺调剂,促进失业职工及时实现再就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提供相关就业服务的,可根据其服务成效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医保局、市总工会等参与)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201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 6 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0%—5—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舟山市税务局等参与)
二、加大创业扶持,发挥创业带动就业效应
(五)深入市场主体准入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商事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降低创业者制度性交易成本。全面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现“照后减证”,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证照联办”,压减企业常态化开办时间在 3 个工作日以内,优化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六)支持创业载体建设。加强特色小镇、科创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园区、双创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等平台建设,鼓励其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融资等服务。引导和鼓励各类组织和社会资本参与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可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建园补贴。对经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定期组织开展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的奖励。到 2020 年,全市创业孵化基地达到 20 家,并积极争创一批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人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对在本市初次创业的创业者,经认定可给予一次性创业奖励、创业场地租赁补贴、创业者社保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等创业补贴。其中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 10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对大学生初次创办现代农业、养老、家政服务等企业的,给予三年内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创业奖补。在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期间自主创业人员,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资金。开展优秀创业者能力提升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为每年每人 1 万元。(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残联、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舟山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拓宽创业融资渠道。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按照政府和有关金融机构的约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 6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对招用重点人群达到一定比例的中小微企业,落实企业招用重点人群贷款贴息政策。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 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注重充实创业担保基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发挥新区财金投资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支持大学生创业投资,对符合基金投资方向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支持。(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金融办、人行舟山市中支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精准帮扶,促进各类群体充分就业
(九)支持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和基层成长计划,引导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落实毕业生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应征入伍扶持政策,毕业 5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 1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每年 1 万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支持力度,毕业 5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本市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的,按照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分别给予每人每年3000、5000、8000 元的个人就业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为 2 年。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科研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的,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贴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加强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对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毕业年度在舟高校毕业生发放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 3000 元。积极推荐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征兵办、团市委等参与)加大见习实习支持力度。扩大见习基地规模,围绕新区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发展,择优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见习基地。对吸纳见习人数多、促进就业成效好,经认定为市级大学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奖补。对毕业学年起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 16-24 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符合条件的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社保补贴等相应补贴。对在校大学生参加实习的,可参照见习补贴给予相应补贴。对重点引进的见习实习大学生可给予相应交通补贴。(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人才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十)帮扶渔农村劳动力稳定就业。加大对中心城区、重点产业园、特色小镇等发展潜力大、吸纳渔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区块用地计划指标倾斜,促进渔农村劳动人口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对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和低收入渔农户成员就业的,可给予岗位补贴。深入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渔农民素质提升工程等,推进农民工职业培训全覆盖。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宽农民工就业创业渠道。(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金融办、人行舟山市中支等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国家东西部就业扶贫协作部署。引导市内外农村劳动人口有序流动,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纳入就业扶持政策范围。积极开发“爱心岗位”,参照公益岗位政策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 60%。支持扶贫基地发挥示范作用,对吸纳对口地区贫困人员数量多、成效好的企业,视情给予 1-3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省际对口劳务协作,对成功组织对口地区贫困人员来舟就业,并依法缴纳 3 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 1000 元/人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落实《舟山市人民政府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臵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将安臵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范围。推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臵残疾人就业;到 2020 年,应全部达到法定安臵比例;达到一定条件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新招职工时须专设残疾人招聘岗位,到 2020 年,须至少达到法定安臵比例的 50%。大力推进残疾人从事电子商务就业创业,实施电商就业助残计划,鼓励残疾人发展电子商务,从事云客服、云审核以及农村电商服务。全面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通过土地保障、资金补助、税费优惠、金融支持、政府采购、就业扶持等,推进各类辅助性(庇护性)就业机构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创办工疗车间,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残联、舟山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促进退役军人及随军家属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臵工作,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税收优惠、随军家属就业安臵等政策。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臵。对自主就业的,按照规定落实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积极开展岗位推荐、创业孵化等服务,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积极开展职业培训,对参加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予以补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舟山市税务局等参与)
(十三)加大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力度。完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管理服务,强化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分类帮扶,注重全程跟踪服务,提高就业援助精准度和实现就业的稳定性。落实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机制,提高就业援助的精准性,确保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及低保边缘家庭至少有 1 人实现稳定就业。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等参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 6 个月。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舟山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职业技能,促进实现更高质量就业
(十四)完善教育培训体系。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发展,健全高校专业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改革。加快高校示范性创业学院建设,形成一批创新创业教育基地。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培养,依托互联网,搭建政府、企业、学校合作平台,形成政府、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学校等多方联动的“线上+线下”就业实践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发展技工教育,协调发展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引导高职院校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培养高技能人才,促进职业资格证书和学历证书之间的融通。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在相关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创新职业技能培训模式。落实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大力开展岗位初任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含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根据取得等级、工种(岗位)和培训时间等不同,给予最高不超过 8000 元的培训补贴。引导用人单位和院校合作面向市内外开展“订单式培训”,对市外学员提供生活交通补贴。全面推行新型学徒制,按照“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的要求,把企业新招用和新转岗人员纳入学徒范围,通过校企合作,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并给予培训补贴,补贴金额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的 60%确定,每人每年补贴标准不低于 4000 元,补贴期限不超过 2 年。支持优质培训机构和平台开发数字培训课程,开展“互联网+”培训试点,并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支持通过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企业新招用毕业 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招用起 6 个月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每人 500 元的培训补贴。(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力度。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 3 年以上放宽至参保 1 年以上。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2019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再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 年 1 月 1日至 12 月 31 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体系建设,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
(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增强基层平台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窗口)建设成效突出的,根据其服务成效给予一定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深入推进高质量就业社区(村)建设,积极申报省级高质量就业社区(村)。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推进服务标准化,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细化服务标准和流程,加快实现“八统一”,引导就业创业服务事项下沉到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平台办理,实现“办事不出岛”。推进服务专业化,健全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鼓励社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新就业形态培育、就业创业调查统计、绩效评估、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推进服务信息化,建立“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动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延伸,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服务管理全程信息化。推进就业创业证电子化,完善社会保障卡“证卡合一”功能。(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改革,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建设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加快出台人力资源市场各类标准,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和职业中介服务,健全源头预防和市场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强化线上线下招聘行为日常监管,依法开展人力资源市场专项整治。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用人单位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观念,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环境和氛围。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防止和消除各类就业歧视行为。密切关注女性平等就业情况,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劳动权利。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力资源供求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认真履行审核义务,确保发布的招聘信息真实、合法、有效,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动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残联等参与)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打造“淘就业”平台,建立健全求职招聘信息化平台和智能化人力资源市场,实现求职招聘全程信息化管理。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本市范围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本市企业提供职业中介、就业和创业指导、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根据服务成效,可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组织领导,营造就业创业良好氛围
(十九)强化政府责任。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建立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统筹做好本地区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
(二十)明确部门职责。人力社保部门要统筹协调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综合评估形势变化,充分考虑产业和投资政策促进就业效应;财政部门要多渠道筹措促进就业所需资金。经信、教育、科技、民政、商务、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税务等部门要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群团组织要主动服务大局,提出意见建议,开展更多有利于稳定和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
(二十一)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依托省级集中的人力社保基础信息库、岗位信息库和企业用工监测信息库,推动发改、经信、教育、公安、民政、人社、农业、商务、市监、税务、残联、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的数据互联互通、协同共享。完善就业创业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适应新形势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充分运用大数据,定期开展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完善企业用工监测制度,重点做好困难企业生产经营和用工情况监测分析,有关职能部门要定期研究会商,提出应对预案。
(二十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深入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积极开展政策宣传,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广泛举办各类创业大赛、就业创业成果展示等活动,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热情。大力培育创业文化,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创业观,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本意见自 2019 年 2 月 14 日起施行,先前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今后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19 年 2 月 14 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