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2政策法规/col/col1664881/index.html政策法规/col/col1664882/index.html政策解读/col/col1229334141/index.html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关于在全市试行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11-22 15:09    来源:劳关处    访问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X
政策原文 >


  为全面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为企业创造优良的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9〕63号)的精神,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实行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96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关于在全市试行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过程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实行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96号)决定在我省开展特殊工时审批实行清单式改革试点。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是创新特殊工时管理的一种方式,是指用人单位经人力社保部门行政许可实施特殊工时工作制后,申请实施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经批准后,其清单内的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不再需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管理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要求报批的一项制度。我局在坚持“双维护”、坚持“放管服”、坚持平等原则、坚持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基础上,在全市企业开展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工作,努力使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事项在实现“最多跑一次”的基础上,向“不用跑”进军。改革试点工作将更有利于为企业创造优良的营商环境,使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都得到有效保护,有效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劳资双赢。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均在我市范围内的企业。
  (二)办理程序。
  1、平等协商
  用人单位在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实施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前,必须经工会或涉岗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通过。平等协商代表的产生、程序等参照《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协商的内容应包括:拟申报工种或岗位、涉及职工人数(含劳务派遣)、要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理由(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需要说明以月、季、半年或年为周期的理由)、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和加班加点工资按规定支付的具体措施等。
  2、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按工商注册地向市或县(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或《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表》。  

3、行政审批
  人力社保部门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动态管理。

1、公布清单
   人力社保部门将通过许可的《特殊工时制度岗位清单》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2、人力社保部门加强随机抽查和举报投诉案件专查相结合的日常检查,每年抽查率不低于10%。每5年开展一次《特殊工时制度岗位清单》内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执行情况大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检查情况调整岗位清单。

3、对在检查中发现违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经责令限期整改而拒不整改,并且已不符合特殊工时制度审批行政许可条件的,人力社保部门应撤销其行政许可,并从《特殊工时制度岗位清单》中取消。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列入《特殊工时制度岗位清单》的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不再定期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列入《特殊工时制度岗位清单》的用人单位需新增或变更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或工种的,应另行申请。用人单位发生变更、分立、合并等情况的重新申请。

2、列入《特殊工时制度岗位清单》的实行岗位可作为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参考岗位目录清单。

3、该项制度拟于自2019年12月1日起试行。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关于在全市试行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11-22 15:09:14 来源:劳关处


  为全面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为企业创造优良的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9〕63号)的精神,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实行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96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关于在全市试行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过程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实行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96号)决定在我省开展特殊工时审批实行清单式改革试点。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是创新特殊工时管理的一种方式,是指用人单位经人力社保部门行政许可实施特殊工时工作制后,申请实施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经批准后,其清单内的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不再需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管理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要求报批的一项制度。我局在坚持“双维护”、坚持“放管服”、坚持平等原则、坚持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基础上,在全市企业开展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工作,努力使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事项在实现“最多跑一次”的基础上,向“不用跑”进军。改革试点工作将更有利于为企业创造优良的营商环境,使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都得到有效保护,有效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劳资双赢。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均在我市范围内的企业。
  (二)办理程序。
  1、平等协商
  用人单位在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实施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前,必须经工会或涉岗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通过。平等协商代表的产生、程序等参照《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协商的内容应包括:拟申报工种或岗位、涉及职工人数(含劳务派遣)、要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理由(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需要说明以月、季、半年或年为周期的理由)、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和加班加点工资按规定支付的具体措施等。
  2、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按工商注册地向市或县(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或《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表》。  

3、行政审批
  人力社保部门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动态管理。

1、公布清单
   人力社保部门将通过许可的《特殊工时制度岗位清单》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2、人力社保部门加强随机抽查和举报投诉案件专查相结合的日常检查,每年抽查率不低于10%。每5年开展一次《特殊工时制度岗位清单》内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执行情况大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检查情况调整岗位清单。

3、对在检查中发现违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经责令限期整改而拒不整改,并且已不符合特殊工时制度审批行政许可条件的,人力社保部门应撤销其行政许可,并从《特殊工时制度岗位清单》中取消。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列入《特殊工时制度岗位清单》的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不再定期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列入《特殊工时制度岗位清单》的用人单位需新增或变更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或工种的,应另行申请。用人单位发生变更、分立、合并等情况的重新申请。

2、列入《特殊工时制度岗位清单》的实行岗位可作为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参考岗位目录清单。

3、该项制度拟于自2019年12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