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文号 | 舟人社发〔2018〕210号 |
文件编号 | ZJLC13-2018-0008 | 生成日期 | 2019-01-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区)人力社保局、经信(经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我们制定了《舟山市塑机螺杆行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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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1月19日
舟山市塑机螺杆行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塑机螺杆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塑机螺杆行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更好地服务塑机螺杆特色块状产业的发展,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塑机螺杆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全市从事塑机螺杆行业领域的技术开发、工程设计、工艺设计、生产制造、技术服务(含产品检测、设备维护、质量体系等)等专业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企事业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获得塑机螺杆行业初、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塑机螺杆行业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人员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 申报人员近三年内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任期考核必须达到“合格”以上,且按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技术员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从事塑机螺杆专业工作满1年可初定技术员资格;
2、取得相关职业(工种)中级工职业资格并从事技术工作的;
3、按本条件所附量化赋分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以上。
(二)助理工程师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初定助理工程师资格:⑴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塑机螺杆专业工作满1年;⑵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后,从事塑机螺杆专业工作满3年;
2、取得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并从事技术工作的;
3、按本条件所附量化赋分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以上。
(三)工程师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初定工程师资格:⑴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⑵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塑机螺杆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⑴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⑵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3、取得相关职业(工种)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并从事技术工作的;
4、按本条件所附量化赋分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以上。
第三章 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初步掌握塑机螺杆领域专业理论知识,熟悉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具有参与完成本单位产品的研究、设计、工艺、生产、检测、维修、服务等经历和能力;
3、具有一定的塑机螺杆行业单位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第九条 专业工作业绩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过本单位主要产品的研究、设计、工艺、生产、检测、维修、服务工作,并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
2、获本单位技术奖或荣誉称号;
3、获塑机螺杆领域专利1项以上;
4、参与建立本单位相关技术管理体系,并得到持续改进。
第四章 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第十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塑机螺杆领域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具有跟踪塑机螺杆行业发展水平的能力。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开展工程设计、工艺设计、生产设计、生产制造、技术服务等能力;
2、具有主持完成本单位产品的研究、设计、工艺、生产、检测、维修、服务等能力;
3、具有丰富的塑机螺杆行业单位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第十二条 专业工作业绩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独立完成过本单位主要产品的研究、设计、工艺、生产、检测、维修、服务工作,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获县级以上技术奖或荣誉称号;
3、获塑机螺杆领域专利2项以上;
4、参与塑机螺杆领域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定,并颁布实施;
5、主持建立本单位相关技术管理体系,并得到持续改进。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建立舟山市塑机螺杆行业初、中级任职资格评审量化评价和赋分标准,并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完善。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研发成果、荣誉称号、获奖情况等均应为任现职后取得,并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的;
(四)任现职后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上瞒报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个人荣誉以奖励证书或公布文件为准;“以上”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
第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自2018年12月20日起试行。
附件:舟山市塑机螺杆行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评价和赋分标准